陈新民,祖籍为广东省惠来县。1955年10月出生在台湾省新竹县。1978年毕业于台湾大学法律系,1979年11月赴德国慕尼黑大学公法与政治研究所,追随德国公法学大师Peter Badura,研究宪法及行政法学,1983年2月获得法学博士学位。返回台湾后,开始公法学研究、撰写及教学生涯。为了进一步了解海洋法系公法学的体系,曾于1987年赴美国哈佛大学法学院担任博士后研究员一年(傅尔布莱特学者);及1992年赴英国伦敦大学亚非学院法律系担任访问教授一年。
目前担任台湾“中央研究院”法律学研究所筹备处研究员,台北大学司法学系合聘教授及台湾大学兼任教授。并曾经获选为1995年“台湾十大杰出青年”之荣誉。
陈新民教授多次应邀到中国内地各著名大学讲课,并获聘为澳门大学,中国人民大学,苏州大学,及中国社科院法律研究所等客座教授。陈教授的公法学著作甚丰,研究领域涉及大陆法系,特别是以德国为主的宪法学及行政法学的基本理论,人权制度、国防法制、及东南亚国家的比较宪法等,广受海峡两岸公法学界人士及学生的引述与推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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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长文律师
法治是现代化的基石。新加坡对法治的追求,可做为所有追求现代化国家的参考。
——焦仁和博士·前台湾海基会副董事长兼秘书长
新加坡的法治严谨,乃治国者的魄力显现,值得所有法律人作为思考的样本。好,则仿效实行;坏,则作为自我警惕之用。
——王泽鉴博士·台湾民法权威教授
新加坡模式就像大闸蟹,这本书告诉你该怎么吃,
——苏永钦博士,台湾法学权威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