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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       名 :
著       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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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S  B  N:
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中国户口、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与法律实务应用工具箱
0.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9787511803009
  • 作      者:
    赵晓鹏,陈同瑜编
  • 出 版 社 :
    法律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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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推荐
    《中国户口、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与法律实务应用工具箱》
    权威性:
    用五十五年的专注、经验和口碑,全力打造,倾心奉献。
    政策型:
    在现实生活中,教策往往比法律更管用,更有用,本丛书把政策置于更高的地位。
    热点型:
    与国民生活惠息相关,是国家管理的重点,包括户口、人口、医改、三农、房屋、拆迁、土地、社保、劳动维权等。
    全面型:
    全面收录中共中央、国务院及各部委的政策性文件和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
    科学型:
    按照读者解决问题的思路来组织结构,分类科学、清晰明白、查找方便。
    工具型:
    除了政策与法律法规可以随查随用,还附有常见问题解答、相关图表等资料。
    要解决法律问题,没有分类合理、结构严谨的法律汇编,作为工具书、案头书,是万万不行。
    要解决法律问题,没有收录齐全、主次分明的政策汇编,把国家的大政方针、红头文件了然于胸,也是万万不行的。而且,政策往往是法律的灵魂,是法律制定的原因。不能理解政策,就不能理解法律。
    有鉴于此,我们推出“中国政策与法律实务应用工具箱”丛书,让读者在法律与政策之间,快速找到自己想要的规定,为更好地解决法律问题、现实难题做好准备,为维护权利、争取利益做好准备。
    《中国户口、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与法律实务应用工具箱》围绕着普通公民的日常生活和国家的大政方针展开,按照老百姓对法律问题和权益保护的认识编排结构,既简单,又方便,还实用,尽可能让读者找得着、看得懂、用得上。
    遍览政策与法律,尽显智慧与从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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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中国户口、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与法律实务应用工具箱》完全以“解决问题”为中心。与读者处理纠纷、维护权益的思路尽可能吻合。与读者对政策与法律的看法尽可能吻合。本丛书着眼于民众日常生活和国家管理中的重要问题,顺应社会发展的趋势.宣传国家的大政方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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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弃婴,由收养人或者育婴机关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第八条公民死亡,城市在葬前,农村在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公民如果在暂住地死亡,由暂住地户口登记机关通知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注销户口。
    公民因意外事故致死或者死因不明,户主、发现人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派出所或者乡、镇人民委员会。第九条婴儿出生后,在申报出生登记前死亡的,应当同时申报出生、死亡两项登记。第十条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
    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第十一条被征集服现役的公民,在入伍前,由本人或者户主持应征公民入伍通知书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注销户口,不发迁移证件。第十二条被逮捕的人犯,由逮捕机关在通知人犯家属的同时,通知人犯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注销户口。第十三条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
    没有迁移证件的公民,凭下列证件到迁入地的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
    (一)复员、转业和退伍的军人,凭县、市兵役机关或者团以上军事机关发给的证件;
    (二)从国外回来的华侨和留学生,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者入境证件;
    (三)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释放的人,凭释放机关发给的证件。第十四条被假释、缓刑的犯人,被管制分子和其他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在迁移的时候,必须经过户口登记机关转报县、市、市辖区人民法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才可以办理迁出登记;到达迁入地后,应当立即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人登记。第十五条公民在常住地市、县范围以外的城市暂住三日以上的,以暂住地的户主或者本人在三日以内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暂住登记,离开前申报注销;暂住在旅店的,由旅店设置旅客登记簿随时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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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章 户口
一、户口管理
二、户口登记
三、户口迁移
四、暂住人口管理
第二章 人口与计划生育
一、综合规定
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三、流动人口计划生育
四、母婴保健
五、计划生育奖励与社会保障
六、计划生育事件处理、违规处罚与争议处理
附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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