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之前的数个世纪以及最近的时期,政府在进一步强化农民运动的共产主义特征上做得有声有色,这种特征源自土地的社会状态,考虑到我们之前已经提到的原因,似乎无论如何,这种特征都一定会增强。<br> 土地的所有权要臣服于国家政权的主权意志(主权意志超越任何私人权利,不论人们是如何正确获得这种权利的),这个观念与村公社一样都源于古老的莫斯科维国家,尽管有人认为村公社完全是源于莫斯科税收法案与束缚于土地,同样还有一个事实:在尼古拉一世治下,克斯勒夫伯爵。的政府纲领,涉及取消“已获得的权利”并交于公社,而且政府已经施行了这份纲领,直到20世纪依然有效力,即便某些自由派公务人员落实得参差不齐。<br> 然而,上个年代的政策已经用“国家为全部农民提供土地”的原则取代了“历史上的”农民共产主义,直到那时,农民都希望,农民共产主义一直是“村社共产主义”,也就是说,农民共产主义能合法地宣称当地村社的土地是村民的财产并且只属于他们,此外,他们还一直认为“解放者沙皇”确实已经承诺把庄园土地给予农民。<br> 自从1893年的法律以来,政府变本加厉地削弱村公社作为积极的合作社特征,力图把村公社变成一个村公社官员活动的被动对象,接受国家权威的控制和领导。当局日益加强对土地重新分配的控制,也就是说,通常情况下,意味着要按照当局的指令进行重新分配,尽管重新分配的决议本身是村社内部的阶级斗争的结果。最重要的是,以1893年的法律为依据,政府一直不尊重农民的私有财产,这些财产,是根据现行的法律和政府的承诺,通过支付土地赎金有效获得的。政府专横地限定农民要在公社内部使用这些财产,这样它就能藐视农民的私有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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