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权利本位理论伴随着人类法治理想的成长与发展。有些学者批评我们的理论家理论创新的能力不足,认为权利本位理论已经到了退出历史舞台的时候。也许更值得关注的是:我们是否需要什么理论、我们自身能创造出什么样的理论。一个风云变幻的时代,也许是需要伟大理论也能产生出伟大理论的时代。现实中的困境与难题会促动有识之士去创建新的理论,促动有志之士去进行大胆的实践,但是自人类产生至今,这样的时代并不多见,这样的理论也就不多见。在没有进入艰难困顿的情况下,新的理论可能是不可能、也是不必要的。如果单纯为了理论创新而进行理论创新,不啻为无病呻吟,或者画蛇添足。更为危险的是,很可能像中国曾有过的“大跃进、放卫星”一样,不仅不符合科学的发展规律,而且会浪费和破坏社会的稀缺资源。所以,这种急功近利的思想势必会带来负面的影响,真正的优秀理论、杰出学说要么是反复思考时代困厄的产物,要么是反复论辩、彼此砥砺和激发的结果,要么是妙手偶得的机遇之作。从这个意义上看,在历史的长河中,如果能够清晰地阐发一项理论,或者在理论的成熟过程中添砖加瓦,就已经难能可贵了。因而,也就大可不必以“古已有之”或者“洋亦有之”这样的理由进行责备;同时也就没有必要在理论出现不适或缺漏时就以为已经到了重新规划的时候,或者认为已经可以进行范式转换、科学革命了。对理论进行反思、完善同样也是一种进步。从这个意义上讲,权利本位理论至今并未失去其进步的意义和朴厚的光华,对于理论法学、部门法学、国际法学仍有着明晰的指导意义,在对一些基本观念进行完善和补充之后,仍然是中国法学理论的重要范式,仍然是中国法学界对世界法律文化的重要贡献,在进一步论证和拓展之后会对中国社会发展进一步发挥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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