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么,为什么正义是一种具有平衡功能的综合性价值,为什么它能体现各种相互冲突的价值特征?阿德勒在论证自由、平等与正义的关系时指出,正义处于支配地位,左右着我们对自由和平等的认识。没有正义做准绳,许多错误将难以避免,许多难题就无法解决,在自由、平等、正义三者当中,只有正义是不受限定的善事。我们要求的自由和平等越多,我们就越是无法与同伴很好相处。事实上,我们没有任何权利过分要求这些。而正义却不然,没有社会能太公正行事,没有哪个人因为过于公正行事而对自己或同伴来说不是善事。也就是说,只有正义是一个不受限制的价值,不会由于其过渡性而带来不正义。而其他价值,如自由、平等、效率、公共利益等,如果在实践中过度追求会造成某种失衡或冲突,因此对于这些价值都需要加以某些限制。“假如我们看不到或认识不到自由和平等有一定的限制,在自由和平等的问题上,我们就会犯一些严重的错误,导致一些无法解决的冲突。”在阿德勒看来,只有认识到自由和平等两者都不是第一位的,认识到两者虽然都是善事,但是都是要受到限制的,才能解决这些冲突。同时,也只有在正义的支配下,自由和平等才能和谐地扩展到最大程度。因此正义成为平衡和限制自由与平等的一个标准,一个社会只能在正义的要求下,寻求更多的条件平等,而不能超越它,超越它就会造成不公正。同样,如果自由超过了正义所允许的范围,这种自由就是不公正的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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