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西方国家的行政
一、西方国家的政府体制
西方国家的政府体制有多种类型,一般分为总统制、内阁制、委员会制三种。
(一)总统制
总统制是以总统为政府首脑的西方共和制国家的一种组织形式。总统制源于18世纪末期的美国,目前有许多国家采用这种政府体制。在实行总统制的国家,总统既是国家元首,又是政府首脑,由其决定政策并独揽行政大权,政府重要成员由总统任免,对其负责并向其报告工作。总统有一定的任期和任届,由选民选举产生,对选民而不是对国会负责。政府与国会实行不相容原则,总统和政府成员不得兼任议员,不能列席或出席国会,总统也不得直接向国会提出法案。总统虽然可以对国会通过的法案行使否决权,但无权解散国会,国会可以对总统依法行使弹劾权,但不能因政策问题对总统和政府成员提出不信任案。在总统制政府中,由总统组织和领导内阁,各部部长组成内阁会议。内阁会议不定期,其成员也不固定。从内阁的作用上看,它不是决策机关,无权对重大国务作出决策,仅是总统的咨询顾问机构和执行性机构。法国由于总统制中有议会内阁制因素,故内阁中设有一些掌握实权的机构,但涉及到政治、军事、外交等重大决策仍要通过总统府内的有关机构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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