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赏和肯定性激励的即时性表现为“赏不逾时”的及时性。处罚的即时性表现为不违时,也不失时,而不仅仅是及时。如果违规与惩罚之间的时间间隔延长,则会减弱处罚的效果。在过失发生之后,越迅速地进行处罚,员工越容易将所受处罚与自己的过失联系在一起,而不是将处罚与你——训导的实施者联系在一起。因此,一旦发生违规,应尽可能迅速开展训导工作。当然,即时性的要求不应成为过于匆忙草率的理由。公平而客观的处理不应由于权宜之计而打折扣。
可许多企业由于种种借口并没有做到即时性,致使企业制度的执行不到位和长时间的拖延,纵容了同样错误的再次发生,最后只能以“法不责众”而收场。比如员工偷盗现象,假如一个在酒店工作的员工把餐具带出被发现后没有受到及时的惩罚,其他员工会认为这种行为可能被允许,可能激发这种行为的再次发生。即便是第一个带出餐具的人在一个时段后受到了惩罚,但在这段时间里,就会连续丢失更多的餐具,就会有更多的员工产生偷窃行为。制度没有错,关键是制度的执行没有做到及时性。
(2)事先警告
事先警告的内容主要有:其一,定制度、作宣传,让人们明确制度的意义和必要性,进行思想准备。《尉缭子·重刑令》说:“故先王明制于前,重威刑于后。刑重则内威,内威则外坚矣。”“明制于前”就是先向激励对象宣传这一制度制订的原因、目的、意义、要求和对大家的好处,这样“重威刑于后”才能被接受。其二是告诉他们怎样做是值得提倡的,该奖励;哪些做法和行为是错误的,会被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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