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是,不可否认的是,康德与萨维尼仍然存在一个最大的不同。康德将宗教也奠定在道德的基础上,上帝建立在道德律之上,人类的道德心会通往宗教,通往道德神学。科学、艺术、哲学都是在上帝的恩惠这样一种观念之下创造出来的,最后发展为是为了意识到自己的道德心;法是在道德之下的有机体。但是,至少从萨维尼的文本表述来观察,萨维尼仍然以宗教神学作为基础,人的道德的善是与上帝意志的协调,法就是在上帝之下的有机体。因此,萨维尼将康德所认为的作为手段的上帝存在转变为目的本身。
三、本章结论
萨维尼认为,在私法中,法的本质和法律关系的本质是融合在一起的,因为私法是以所有的法律关系作为对象,法律关系是法达成其使命的最重要的手段,所以,法的本质决定了法律关系的本质。他从基督教的立场出发,认为上帝意志是法和道德的深层次基础,这样,上帝意志就是最为根本的,道德涉及的是决定为善,善就是与上帝意志一致,而善必须从自由之中生发出来,自由也可能产生恶,恶就是违背了上帝的意志。法必须保障自由本身,保障一种为善的可能性,它的本质并不在于国家的强制保障。这里,萨维尼受到了康德的“形式伦理学”的非常大的影响,法既服务于道德,又独立于道德。法律关系和法的本质就是一种自由空间的设定。
萨维尼同时认为,法律关系是权利的基础,虽然他并没有对法律关系的要素作出清晰的分析,但是可以确定的是,在他看来,法律关系的要素并不仅仅限于权利,而是各个要素的综合体。各个要素必须相互协调产生法律关系的整体,因此萨维尼就将有机性作为法律关系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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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平
这是一篇具有创意、开拓性(德文所称的grundlegend)的学术论文,对于增进了解私法体系的形成、演变与发展具有贡献。
在本书,朱虎博士展现了其对德国私法学的深刻学养,尤其是掌握发挥了萨维尼的历史及哲学(体系)的研究方法,也因此厚植了他的学术研究能力及其发展基础。
——王泽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