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此社会政策来维护社会公平。同时倡导民间参与,弥补政府财力的不足,以便更好地解决贫困人口的生活和其他问题。所以,企业和社区以及各种社团的救助行动,只能作为辅助和必要补充。<br> 对象特定性原则。社会救助的实施对象是已经处于生活困境中的社会成员,获得救助需要经过严格的资格认定程序,特别是要经过家庭经济状况调查,以便核实申请者是否具备受救助的条件。<br> 实施非义务性原则。国家和社会对特定对象实施社会救助,帮助他们克服生活困难,摆脱生活困境,是无条件的。凡是属于救助范围内的社会成员,国家和社会都应该对其实施帮助,并且不能有附加条件,也就是说救助对象在接受救助时,无须作出履行某种特定义务的承诺。因为,在整个社会保障体系中,社会救助是一种最低水平的保障,是社会安全的最后屏障,如果将社会救助给予的物质帮助附加一定的条件,会造成相当一批社会成员得不到救助。例如,强制要求所有低保人员参加义务劳动就未必合理。<br> 保障兜底性原则。社会救助不是为了提高社会成员的生活质量,而在于对已经陷入生活困境的社会成员给予帮助和支持,以满足其最低或基本生活需求。就当前中国的国情而言,社会救助制度的目标必须是也只能是着眼于“保底”。它要对付的是现实存在的贫困现象,使已经陷入贫困的那一部分社会成员能够休养生息,继而迅速摆脱贫困。同时,这种“保底”功能也针对依赖思想以及不劳而获思想的滋生和蔓延。<br> 有效性原则。有效性原则要求政府对需要救助群体的救助必须达到一定的水平,以确保公民的生存权利;否则社会救助制度就会如同虚设,成为国民经济的负担而没有起到实质功效。<br> 公平性原则。全社会除去个人之间的差异之外,有一条共同认可的基准线,这条线以下的部分是每一个公民的生活和发展中共同具有的部分,也是起码必备的部分。一个公民如果缺少了这一部分,那就保证不了为谋生所必需的基本条件,因而需要社会和政府来提供这种保障。公平性原则所包含的制度性内容主要指最低生活保障、公共卫生和大病医疗救助、公共基础教育这三项。在社会保障体系中与之相近的选择就是社会救助,社会救助作为国家与社会面向由贫困人口与不幸者组成的社会弱势群体提供款物接济和扶助的一种生活保障政策,通常被视为政府的道义责任或义务,目标是帮助社会弱势群体摆脱生存危机,以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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