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在英国,社会保障事务由社会保障部统管,在美国,由社会保障总署负责主要的社会保障事务;要么是适度集中化管理,即负责主要的社会保障事务的政府部门有两个以上,如在中国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卫生部等,分别管理不同的社会保障项目或同一项目的不同保障对象;要么是分散集中化管理,即建立对应的社会保障管理机构负责具体的社会保障项目。不同程度的集中化管理并未否认分类管理的合理性和必要性,如不同的社会保障项目按其属性归为不同的社会保障大类,并由相应的管理机构统一管理。同时,对社会保障具体事务实施分类管理,即不同的社会保障项目可以按照其属性分别归入相应的社会保障类别,中央与地方政府有明确的分工,并由相应的部门实施责任管理。
(四)属地管理原则
社会保障制度是一个开放的社会化系统,追求的目标是社会稳定与社会公平,需要保持每一个环节、每一个地区都能实现相对均衡。在运行中,它通过一定区域内设置的经办机构来完成既定任务,实现一定区域范围内社会成员之间的互济互助。因此,各国的社会保障事务通常都是在国家法律、法规的统一规范下,由各地区组织实施并由各地区的社会保障管理机构负责管理与监督。因此,社会保障管理应当奉行属地管理原则,即同一地区的社会保障事务适宜由该地区的管理机构统一管理,这是维护社会保障制度的公平性、互济性和社会性的内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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