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本,都有这方面的论述的确实的痕迹可寻;在这类论述中,黑格尔在以政治经济学为后盾的历史经验的基础上,对自然法的概念作了回顾。①他以亚当.斯密为依据对洛克的学说作了修改,并且告诉人们,财产最初是怎样从对象的加工中被人们占有的;多余的财产是怎样交换的,随后在交换中是怎样被相互承认其所有权的;最后,交换关系和契约关系的普遍化是怎样产生了一种法定的状况,而每个人的意志就是在这种法定的状况中,在所有的个人意志中形成独立的个人意志。
黑格尔清楚地看到了在以社会劳动的既定的过程和生产者的自由交换活动为一方以及以私法交往的正式规则为另一方之间的历史的,同时又是系统的联系。私法交往的正式规则的原理则是在理性的自然法中形成,在18世纪以来的资产阶级的法典中形成文字②,后被黑格尔提升为抽象法概念的。当黑格尔在把现代的社会哲学的自然法学说同那时的政治经济学的自然社会学说进行比较时,他发现了它们的真正联系:从文字上研究了法人的自由以及他们在普遍的法律下的平等。抽象法是具体的解放的证书,因为社会劳动是这样一个过程,在这个过程中,意志把自己变成了物,以便依赖物构成自身,最后,作为市民社会的儿子摆脱奴役。现代国家的抽象法在这个社会化的过程中得到了实现;社会契约和统治契约的幻想脱离了意识的历史过程(国家是由所有的一个个人通过社会契约和统治契约建立起来的);意识必然通过发达的需求体系从自发的暴力中解放出来,并且必然形成契约伙伴的独立自主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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