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相当尖锐。一方面,“说到过去的经验那我们不能不承认,它所给我们的直接的确定的报告,只限于我们所认识的那些物象和认识发生时的那个时期。”但另一方面,以经验为基础的因果推论的知识却“使我们由于一个对象的存在或活动而相信,在这以后或以前有任何其他的存在或活动”;换言之,“只凭借这种关系,我们就可以超出我们记忆和感官的证据之外”(我在前面讨论知识分类时已引用过这些话)。正是针对这样的情形,休谟才说:“但是这个经验为什么可以扩展到将来,扩展到我们所见的仅在貌相上相似的别的物象;则这正是我所欲坚持的一个问题。”<br> 事情有点奇怪。对问题(PCll),休谟断然宣称:“我们不能给出任何理由”;可是,他接着又说,这是构想因果关系的“习惯所决定的”。毫无疑义,“习惯”在此语境下称不上“理由”(reaspn)。那么,这里所谓“理由”的真正含义究竟是什么呢?我认为,休谟在讨论类似的问题(PCI3)时,为我们回答这个问题提供了启示。休谟提供了两种说明,一种是:“我可以说,即在我们经验到因果的作用以后,我们由那种经验所得的结论也并不是建立在推论上的,也并不是建立在理解的任何过程上的。”老实说,这一说明尚欠清晰,因为只有弄清所谓“推论”和“理解”的具体含义才能懂得这说明表达了什么思想。不过休谟是个明白人,因为在作出这一说明后,他马上补充说:“这个答复,我们必须努力加以解释,加以辩护。”努力解释和辩护的结果导致了休谟的第二种说明:<br> 在我们现在的这种情形下,似乎分明没有解证的论证;因为自然的途径是可以变的,而且一个物象纵然和我们所经验过的物象似乎一样,也可以生出相异或相反的结果来;这些事情都是没有什么矛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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