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用自然本体论的思维方式来规范和解释普氏的这一命题,只能导致误解,其不合理性是显而易见的。我们在对普氏的名言“人是万物的尺度”中“人”、“万物”这两个重要概念分析的基础上,可以进一步阐释“人是万物的尺度,是存在的事物存在的尺度,也是不存在的事物不存在的尺度”这一命题所包含着的非常丰富的含义。<br> 首先,作为主体的人是作为客体的万物存在与否的尺度。上文已经论及,普氏以前的哲学家,他们只关注自然,致力于寻找自然的本源,并将人及社会也当作自然的一部分,都受自然规律支配。实际上,这是一种自然本体论哲学。普氏第一次实现了哲学研究重心的转变——从只关注自然到只关注人及其社会,并以人(主体)作为衡量万物(客体)存在或不存在以及如何存在的尺度。这实际上是一种人本体论哲学观,或者说是社会本体论思想。在社会本体论者看来,“社会在本质上就是现实的人的活动和关系的存在。社会的一切产生于人又复归于人,社会的一切复杂的现象形态及其特征都根源于人的存在、活动和关系及其互动的复杂性。人不仅具有社会历史的主体地位,而且在更根本的意义上,具有社会存在的本体性地位”。人(主体)作为万物(客体)存在与否的尺度,这意味着:一方面,若无主体存在则无客体存在;另一方面,某一纯粹的自然物,若无主体介入,对它作出某种规定,那么作为客体而言,它还不存在。当然作为纯粹的自然物而言,它无疑是存在的,只是这种存在对主体而言并没有什么意义。其次,主体(人)是判定认识真假的尺度。也就是说,人对事物的性质、状态的认识,不再仅仅取决于对象(客体),认识的内容、性质、结果的真假完全以人为尺度(标准)。人的主体地位在认识论中得到了确立。<br> 再次,主体(人)是衡量事物价值的尺度。也就是说,道德、法律、政治制度等事物的好坏、善恶、有用与否,决定它们有无价值的尺度是人,而不是神,或“逻各斯”之类的东西。人的主体地位在价值论中得到了确立。<br> 最后,主体(人)还是审美的尺度。也就是说,判断某物是否美,不在于审美客体(对象)本身,而是取决于审美主体(人),应以人为尺度(标准)而不是以其他东西为尺度。人在审美过程中的主体地位也得到了确立。因此,我们认为,普氏的“人是万物的尺度”已不是一个纯哲学命题,而是体现了其政治、伦理、法律、教育、哲学等观点的综合命题,是其全部理论的核心。他以人的尺度代替自然的尺度和神的尺度,第一次真正肯定了人的主体性、人的价值和作用。<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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