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外部性的受害者应得到补偿吗
人们通常从直觉上认为负外部性的受害者应该得到补偿,不管这种补偿是通过政府先征税再向受害者进行支付,还是通过界定产权由负外部性的制造者向受害者直接支付来实现的。但是从环境经济学发展的过程来看,负外部性的受害者是否应该得到补偿这一问题,学术界还存在一些争论。鲍莫尔和奥茨较早对这一问题进行了比较系统的分析。他们指出,早期的文献对这方面的理解比较混乱,表现出两种不同的态度:有人主张应该补偿受害者的损失,有人(主要是科斯)主张应该向受害者征税。但是鲍莫尔和奥茨对这两个观点都提出了反对意见。他们认为,如果由工厂对附近的居民提供补偿,将会导致道德风险,带来资源配置的扭曲①。以工厂排放烟雾影响洗衣店为例,如果工厂对周围所有的居民就增加的洗衣费和健康费等给予完全的补偿,将产生无人愿意迁离工厂周围的情况,同时那些对烟雾损害评价较低的居民还会不断地迁移到工厂周围,以获得补偿,这样做显然是无效率的。不仅如此,由于可以获得全部的补偿,许多洗衣店还会在工厂附近开业。相比较搬迁可以节省因烟雾增加的洗衣费而言,无疑是导致了资源的浪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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