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常见违法行为的查处
64.学校使用无外观标识或校车标牌的校车接送学生,如何处理?
答:根据“公安部、教育部关于实施国家标准《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04)第2号修改单的通知”的规定,凡学校自有校车或学校租用接送中小学生、幼儿上下学的车辆,由教育行政部门登记造册,符合条件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抄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核定校车类型和乘员人数时,要审核外观标识或核发校车标牌;同时,按照标准修改单重新核定校车类型和乘员数,在机动车登记系统中录入校车类型、乘员数(包括驾驶人、学生及其照管人员)、学校名称、教育行政部门名称等信息,在机动车行驶证副页上签注校车类型和乘员数。对于专门运送学生上下学的校车按专用校车管理,由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共同组织喷涂统一的外观标识,对不专门用于接送学生的车辆按非专用校车管理,在前风窗玻璃右下角和后风窗玻璃适当位置各放置一块校车标牌。校车标牌内容应包括号牌号码、车辆类型、品牌型号、行驶路线和时间、校车类型、乘员数(包括驾驶人、学生及其照管人员)等信息。交通警察在执法过程中,如果发现接送学生的车辆无外观标识或校车标牌的,在宣传教育的同时,要责令其停止运营,并要求其按校车类型喷涂外观标识或补办校车标牌,同时通报教育行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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