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基本情况<br> 1.5 水资源利用及管理状况<br> 1.5.3 水资源管理状况<br> (1)管理体制<br> 水法明确规定流域管理与区域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从现行的流域机构和地方水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责来看,流域机构实行对流域水资源规划层面上的管理,对流域直管河道内一定限额取用水的管理。地方水行政管理部门对所辖范围内的水资源实行全面管理。<br> (2)管理职责<br> 中央编办发[2002]39号和水利部[2002]324号文明确,淮河水利委员会(简称淮委)是水利部在淮河流域和山东半岛的派出机构,统一管理流域水资源(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负责组织流域水资源调-查评价;组织拟订流域内省际水量分配方案,实施水量统一调度。组织或指导流域内有关重大建设项目的水资源论证工作;在授权范围内组织实施取水许可制度;指导流域内地方节约用水工作;组织或协调主要河流、河段的水文工作,指导流域内地方水文工作;发布流域水资源公报。<br> 流域各省、市、县政府及水利部门负责在各自行政区域管辖范围内对水资源实行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水资源保护、水污染防治等管理和监督,配合流域管理机构做好调查评价、水量分配、调度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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