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管理制度
第一节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制
一、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制度建设
我国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制推行近20年来,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逐步建立了一套比较完整的监理法规和标准体系,培育了600多家监理单位和33000多名监理工程师,为提高水利工程建设管理水平、控制水利工程建设质量和提高投资效益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政府职能的转变以及水利工程建设管理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水利工程建设监理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等发生了较大变化,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建设监理管理方式的重大变化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和改变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的决定》(国发[20033 5号)、《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和《国务院对确保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行政许可保留了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审批,要求水利工程建设监理人员资格审批等原行政审批转变管理方式,由行业自律组织或中介机构管理。
2005年6月,水利部以《关于将一批改变管理方式的行政审批项目移交有关行业自律组织(或中介机构)的通知》(水建管C20053 244号),正式将水利工程建设监理人员审批移交到中国水利工程协会。
(二)质量、安全、环境保护等管理法规赋予建设监理新的职责
近年来,国务院颁布施行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对监理单位的资质条件、业务范围、质量责任等提出了新的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26号)的实施,对监理单位提出了新的安全管理要求。《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14条规定:“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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