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章 绪论
1.1 小城镇发展历程、特点和分类
1.1.1 小城镇的发展历程
国内对于“城镇化”和“城市化”的名称在一段时间内争论较多。按照我国《城市规划法》,对城市定义为“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镇”,建制镇属于城市范畴。城镇包括设市建制的“市”与市以外的其他建制的小城镇,城市化和城镇化二者的外延基本相同。
在我国,除了上述建制市以外的城市聚落都称为镇;其中,具有一定人口规模、人口结构(主要是劳动力结构)和产业结构达到一定要求,基础设施达到一定水平,并且被省、直辖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设置的镇为建制镇,其余的则为集镇。小城镇总体而言是建制镇和集镇的总称。我国走的是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协调发展的中国特色城镇化道路,建国以来,我国小城镇发展的历程可以大致划分为以下四个阶段:
1949~1952建国以后,小城镇经济得到逐步恢复,属于初步繁荣阶段。
1953~1966 由于政策的原因,小城镇经历了衰落到再度回升的过程。
1967—1978长期停滞,普遍萎缩。
1978~至今改革开放以后,进入快速发展、全面繁荣阶段。
经过二十多年的改革和发展,我国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日益提高,农村面貌发生了历史性巨大变化:农产品供给由长期短缺变成总量基本平衡,丰年有余;农业发展由受资源约束转为受资源和需求双重约束;农民的需要由基本满足温饱转向适应进入小康的更高要求。农业发展进入“新农业经济阶段”,农村经济社会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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