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篇 常备条文选编
第2章 建筑设备施工常备标准
2.1 基本规定
2.1.1 技术质量管理规定
工程施工前应具备下列条件:
1)施工图纸及其他相关设计技术文件齐全,并已经通过会审。
2)按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已编制施工方案。
3)按批准的施工方案,已进行技术交底。
4)施工人员、材料、机具等能确保工程正常施工。
5)施工场地及施工用水、电等临时设施,能满足施工需要。
(1)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的施工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施工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工程质量验收人员、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
(2)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现场必须具有必要的各项技术标准与规程、健全的技术、质量管理体系和工程质量检测制度,实现施工全过程控制。
(3)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的施工应按照批准的工程设计文件和施工技术标准、规程、规范等技术文件进行施工。在图纸会审和施工中还应严格执行有关设计规范,不得违反建筑工程施工强制性条文的任何内容。
(4)修改设计应有设计单位出具的设计变更通知单。施工中出现问题需要变更图纸或设计的,必须及时与设计、监理、建设单位协调办理洽商。形成洽商后方可按变更的要求进行施工。
(5)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的施工必须在施工前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经批准后方可实施。编制前应认真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并做好记录。
(6)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中应认真地、有针对性地编制施工方案,并进行各项技术交底,包括设计交底、施工组织设计交底(施工方案交底)、分项工程交底等。参加施工的有关人员必须对工程施工的内容、方法、措施等要求以及应达到的目标做到心中有数,科学合理地组织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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