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装饰吊顶工程概述
第三节 吊顶工程的一般性要求
为了确保吊顶工程的装饰效果和使用功能的需要,在进行吊顶工程的施工过程中,应当满足下列一般性要求。这些一般性要求是最基本的要求,是必须做到的。
1.吊顶工程设计和施工所用的材料,必须符合国家标准《住宅装饰装修:[程施工规范》(GB 502372001)、《室内装饰材料有害物质限量十个国家强制性标准》和《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 502352001)中的规定,这是人体健康和环境保护对吊顶材料提出的要求。因此,要严格控制室内环境污染物的浓度,特别是控制氡、甲醛、氨、苯和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TVOC)的含量。
2.吊顶工程所用的材料品种、规格、颜色及基层构造、固定方法等,都必须符合设计或施工规范的要求。
3.在吊顶饰面板安装前,应当做好如下准备工作。
(1)在现浇的混凝土板或预制混凝土板缝中,按设计要求没置的预埋件或吊杆已经完成,经检查符合要求。
(2)吊顶内的通风、水电暖管道、其他管线及上人吊顶内的人行通道等应安装完毕,水暖及消防管道安装后试压合格。
(3)吊顶内的灯槽、斜撑、剪刀撑等,应当根据工程的实际情况进行适当布置;轻型灯具可以吊在主龙骨或附加龙骨上,但重型灯具或电扇不得与吊顶龙骨连接,而应另外设置吊钩。
4.在进行饰面板安装前,应根据饰面板的尺寸分块弹线。带装饰图案饰面板的布置,应符合设计要求。墙面与顶棚的接缝应当严密,要设置阴角盖缝条。
5.为确保吊顶的装饰效果,饰面板与墙面、窗帘盒、灯具、电扇等交接处.应当十分严密,不得出现漏缝现象。
6.为确保饰面板安设牢固,浮搁置式的轻质饰面板的固定应特别注意,应按没计要求设置压卡装置。
7.饰面板应当固定在龙骨上,不得出现悬臂现象,如果遇有不可避免的悬出时,应增设附加龙骨加以固定。
8.在工程施工中用的临时马道,应架设或吊挂在结构受力构件上,严禁以吊顶龙骨作为支撑点。
9.在吊顶的施工过程中,土建与电气设备等安装作业应密切配合,特别是预留孔洞、吊灯等处的补强应符合设计要求,以保证吊顶的安全。
10.饰面板安装完毕后,应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防止产生对饰面板的损坏和污染。
11.选用的饰面板不应有气泡、起皮、裂纹、缺角、污染和图案不完整等质量缺陷,其表面应平整,边缘应整齐,色泽应一致。选用的穿孔板的孔距应一致、排列应整齐。安装的吸声材料应有防止散落措施。胶合板、木质纤维板不应脱胶、变色和腐朽。各类饰面板的质量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
12.装饰吊顶工程所用的木龙骨、轻钢龙骨、铝合金龙骨及其配件,均应符合有关的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
13.安装饰面板的紧固件,宜采用镀锌制品;选用的胶黏剂类型,应按所用饰面板的品种配套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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