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建筑节能的主管部门<br> 1.1 民用建筑节能与公共机构节能<br>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二条规定的民用建筑节能,是指在保证民用建筑使用功能和室内热环境质量的前提下,降低其使用过程中能源消耗的活动。<br> 民用建筑,是指居住建筑、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商业、服务业、教育、卫生等其他公共建筑。<br>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四十七条和《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第二条规定的公共机构,是指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br> 1.2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br> 我国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行中央和地方两级行政区划,在中央设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在地方各省市分别设有省级建设厅、市级建设委员会和市(县)建设局。两者之间是工作上的指导关系。<br> 在建筑节能领域,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承担推进建筑节能、城镇减排的责任,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建筑节能的政策、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重大建筑节能项目,推进城镇减排。地方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落实和执行国家政策以及本级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节能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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