然而,原因还不止于此。部曲奴婢的反抗,从这个等级出现产生之日以来,一直没有中断过。但在唐代以前,却没有造成前面所讲的变化,或未能造成这样大的变化。为什么?这需要我们深入到当时的社会经济基础的内部,对唐代在我国封建社会发展史上的特殊性进行考察。
中国的封建社会,从其生产关系的特点来看,可以分为前后两期。在其前期,生产关系中还保留着较多的奴隶制残余,剥削者对劳动者采取强烈的超经济强制,实行人身占有。而在其后期,与生产力发展的水平相适应,生产关系更多地体现出其成熟时期的特点,超经济强制减弱而经济强制增强,人身占有也较前松弛。唐代则正处于前后两期之际,因而生产关系发生了相对剧烈的变化②。在这个变化中,租佃关系的发展,对部曲奴婢等级的衰亡有着重大意义。
农业生产中的租佃关系不自唐代始,但直到唐初均田制时代,尚未有很大发展。陈乐素指出:“在均田制宣告废止之前,法制上固不能承认此种[租佃]关系为合法;因此,那些不是有权势的土地所有者,或他的力量不足以勾结有权势者时,还未敢公然与有力无产的农民成立此种主从关系。故此种新体制,毕竟只行于局部,尚非社会的普遍现象”,“占有或役属佃客的,毕竟是王公百官及富豪之家,是社会上的少数有势力者”,而他们“本来有奴婢部曲,负担耕耘,对佃客的容纳量,不能过大”。这就限制了租佃关系的发展。直到唐代均田制瓦解后,地主招收佃客成合法,租佃关系才得到长足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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