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然,随着时间的消逝,双方的目标会出现差异,各国的情况和实力可能会有所改变,从而影响到双方关系的平衡,认识到这一点很有必要,同时也要明白如果出现了这种情况,该怎样对待。我同意矶田先生昨天发言中的意见,即对一个企业存在的期限施加限制,就是以一开始就否定了真正合伙关系的概念。即使一个企业从一个具体的合资企业中脱离出来,也希望双方仍能为整个社会的繁荣作出贡献。
我要谈的第二点是与第一点相关的。我们通常将合资企业的生产领域看作是对贸易的辅助和刺激,认为它需要与贸易环境相联系并从中产生出动力;一个合资企业的概念是一种永久性的合伙概念;一个合资企业开始时的典型方式是由那个外国制造公司,在另一个国家为自己的产品开辟一个销售市场;第二步可以由一个合资企业与当地合作者进行就地生产,以满足该产品日益扩大的市场需求。
用这种方式使建立起来的合伙关系可望持续下去。在一定的阶段,一个合资企业在形式上也许有所改变,但企业的实质从一开始就希望是一种持久的合作。
第三个观点是很明显的。我说的那种合作关系是双方要为彼此获得持久的利益。他们需要忍让、理解和信任,也就是说,这种合作关系只能通过时间的推移,再加上双方的长远打算,就可以逐步建立起来了。
所以,我认为在一般情况下,从小规模生产开始建立合资企业是明智的,因为这样可以使双方共同发展。
维持合作关系需要双方不断的、积极的努力,为了打好根基需要彼此花费很多时间。
我已尽量概括地介绍了这些有关合资企业问题的看法。中国合资企业的县体情况,其他人已经探讨过了。显而易见,建立合资企业并非易事,正如婚姻一样,用宗教的语言来说就是“不能不加以了解而草率行事”,但一旦成功,它便能成为不断进行技术转让的重要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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