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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       名 :
著       者 :
出  版  社 :
I  S  B  N:
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论法的精神:英汉对照典藏版
0.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7224074977
  • 作      者:
    (法)孟德斯鸠(Charles de Secondat, de Montesquieu)著
  • 出 版 社 :
    陕西人民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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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推荐
  在出版物堆得满坑满谷、睹之让人目眩、择之让人无所措手足的今天,我们能读什么书?我们该读什么书?读一点儿被时代潮水筛选出来的经典名著,是一个上上策。《论法的精神》(英汉对照典藏版)一本影响历史进程的书,其以法律为中心,又遍涉经济、政治、宗教、历史、地理等领域,内容极为丰富。本版本还有英文呢,英汉对照的方式,一边是中文,一边是英文对照;一边是文章精华,一边是双语培训,这样,你在阅读中的收效之大,就不言而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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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论法的精神》(英汉对照典藏版)是法学发展史上为数不多的鸿篇巨制。它以法律为中心,又遍涉经济、政治、宗教、历史、地理等领域,内容极为丰富。特别是它以独特方式研究和论述了法理学、宪法学、刑法学、民法学、国际法学等一系列课题,成为一部独具风格的资产阶级法学百科全书。公认的十八世纪最伟大的、最深远地影响了历史的作品是哪几部?人们可以很轻易地说出亚当·史密斯的《国富论》、卢梭的《社会契约论》和孟德斯鸠的《论法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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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Chapter 2  On the laws of naturePrior to all these laws are the laws of nature, so namedbecause they derive their force uniquely from the constitution ofour being. To know them well, one must consider a man before theestablishment of societies. The laws he would receive in such astate will be the laws of nature.
  The law that impresses on us the idea of a creator andthereby leads us toward him is the first of the natural laws inimportance, though not first in the order of these laws. A man inthe state of nature would have the faculty of knowing rather thanknowledge. It is clear that his first ideas would not bespeculative ones; he would think of the preservation of his beingbefore seeking the original of his being. Such a man would atfirst feel only his weak-ness ; his timidity would be extreme, andas for evidence, if it is needed on this point, sava-ges have beenfound in forests; everything makes them tremble, everything makesthem flee.
  In this state, each feels himself inferior; he scarcely feelshimself an equal. Such men would not seek to attack one another,and peace would be the first natural law.
  Hobbes gives men first the desire to subjugate one another,but this is not reasonable. The idea of empire and domination isso complex, and depends on so many other ideas, that it would notbe the one they would first have.
  Hobbes asks, if men are not naturally in a state of war, whydo they always carry arms and why do they have keys to lock theirdoors? But one feels that what can happen to men only after theestablishment of societies, which induced them to find motives forattacking others and for defending themselves, is attributed tothem before that establishment.
  Man would add the feeling of his needs to the feeling of hisweakness. Thus another natural law would be the one inspiring himto seek nourishment.
    第二节  自然之法在上述规律产生之前就存在着的,是自然法。之所以称其为自然法是因为其法的力量完全来源于我们生命的本质。为了更深入地认识自然法,我们必须考察社会建立之前的人类。人类在这样一种状态下所接受的法则就是自然法。自然法把“造物主”这一概念植入我们的大脑里,引导我们归向他。这是自然法最重要的一条,尽管不是第一条。在自然状态下,人应该先有获得知识的能力,才可能真正获得知识。
    显然,人类最初的思想是无思辨性可言的:他应当是先想着如何保护自己的生命,然后才有可能去探究生命的起源。这样的一个人首先感到的是自己的软弱和无助。他应该是极端地恐惧和怯懦。(如果这一点还需要证实的话,)可以看看在森林中发现的野蛮人类:任何响动都会使他们浑身发抖,四散奔逃。在这种状态下,人会觉得卑微,不会在意什么平等,更不会相互攻击。所以,自然法的第一条就是和平。霍布斯认为,人类最初的欲望是相互征服,这不可能符合事实。权力和统治的思想都是极其复杂的,而且依赖于许多其他的观念,所以不可能是人类最初的思想。霍布斯问:“人类最初要不是处于战争状态的话,为什么要时刻随身带着武器呢?为什么还要锁门拿钥匙呢?”这还不明显吗?霍布斯把只有社会建立以后才能发生的事情强加在社会建立以前的人类身上了。只有社会建立以后,人类才有了攻击和自卫的动机。人类在感到软弱的同时,也认识到自己的需求。所以自然法则第二条就是激发人类去觅食。P25
    I have said that fear would lead men to flee one another, butthe marks of mutual fear would soon persuade them to approach oneanother. They would also be so inclined by the pleasure one animalfeels at the approach of another animal of its kind. In addition,the  charm that the two sexes inspire in each other by theirdifference would increase this pleas-ure, and the natural entreatythey always make to one another would be a third law.Beside feelings, which belongs to men from the outset, theyalso succeed in gaining knowledge; thus they have a second bond,which other animals do not have. Therefore,they have anothermotive for uniting, and the desire to live in society is a fourthnatural law. P26
    我发现,畏惧使人相互逃避,但是相互的畏惧也使人相互亲近。而且,一个动物当同类的另一动物走近时所感受到的那种愉悦,也促使他们相互亲近。另外,两性由于彼此之间的差异相互吸引。这种自然的相互亲近就构成了自然法则的第三条。人类除了动物的本能之外,还能获得知识。这样,人与人之间便产生了第二种联系,这是其他动物所不具备的。因此,他们又有了一个结合的动机;愿意过社会生活,这就是自然法则的第四条。P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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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章  一般之法
第一节  法与存在物的关系
第二节  自然之法
第三节  人为之法
第二章  源于政体性质之法律
第一节  三种政体的性质
第二节  与共和政体和民主政治相关的法
第三节  与贵族政治性质相关的法
第四节  法律与君主政体性质的关系
第五节  与专制政体性质有关的法律
第三章  三种政体的原则
第一节  政体的性质与政体原则的区别
第二节  各种政体的原则
第三节  民主政治的原则
第四节  贵族政治的原则
第五节  品德不是君主政体的原则
第六节  君主政体里什么代替了品德
第七节  君主政体的原则
第八节  荣誉不是专制政体的原则
第九节  专制政体的原则
第十节  温和政体与专制政体下服从的区别
第十一节  结论
第四章  教育的法律应该与政体的原则相适应
第一节  教育的法律
第二节  君主国的教育
第三节  专制政体下的教育
第四节  古代与当代教育效果的区别
第五节  共和政体下的教育
第六节  希腊的一些制度
第七节  这些奇特的法制适合哪里呢
第八节  古人关于风俗的似是而非的说法的一种解释
第五章  立法者制订的法律应该与政体的原则相适应
第一节  本章的要旨
第二节  在政治国家里品德是什么
第三节  在民主国家里爱国意味着什么
第四节  如何激励对平等与节俭的热爱
第五节  民主政体下如何用法律建立平等
第六节  在民主政体下,法律如何培养俭朴的意识
第七节  维护民主原则的其他方式
第八节  在贵族政治下,法律应当如何与政体的原则相适应
第九节  在君主政体下,法律应如何与原则相适应
第十节  君主政体施政的效率
第十一节  君主政体的优越性
第十二节  法律应如何与专制政体的原则相适应
第十三节  权力的给予
第十四节  礼物
第十五节  元首的赏赐
第十六节  三种政体原则的新推论
第六章  各政体原则所产生的结果与民法、刑法的繁简、判决的形式及判刑方式之间的关系
第一节  不同政体下民法的繁简
第二节  不同政体下刑法的繁简
第三节  何种政体、何种情况下,法官应该严格按法律条文断案
第四节  形成判决的方式
第五节  何种政体下君主可以担任法官
第六节  在君主国大臣不可担任法官
第七节  单一的审判官
第八节  不同政体下控告的方式
第九节  不同政体下刑罚的轻重
第十节  如果公民有道德就可以简化刑罚
第十一节  刑罚的效力
第十二节  日本法的软弱
第十三节  罗马元老院的精神
第十四节  罗马法律中关于刑罚的规定
第十五节  刑罚与犯罪之间的恰当关系
第十六节  拷问
第十七节  罚金与肉刑
第十八节  报复的刑律
第十九节  子罪坐父
第二十节  君主的仁慈
第七章  政体原则与节俭法律、奢侈以及妇女身份的关系
第一节  奢侈
第二节  民主政治与限制奢侈的法律
第三节  贵族政治与限制奢侈的法律
第四节  君主政体与限制奢侈的法律
第五节  在什么情况下限制奢侈的法律对君主国有用
第六节  中国的奢侈
第七节  中国因奢侈而必然产生的后果
第八节  节欲
第九节  各种政体下妇女的身份地位
第十节  罗马人的家庭法庭
第十一节  罗马的法律怎样随着政体而改变
第十二节  罗马对妇女的监护
第十三节  罗马皇帝所设立的对妇女淫乱的刑罚
第十四节  罗马人的节俭法律
第十五节  妇女执政
第八章  三种政体原则的腐化
第一节  民主政治原则的腐化
第二节  极端平等的精神
第三节  贵族政治原则的腐化
第四节  君主政体原则的腐化
第五节  专制政体原则的腐化
第六节  政体原则的健全和腐化的自然效应
第七节  誓言在拥有品德的人民中的效力
第八节  政治体制最轻微的变革如何使原则遭到破坏
第九节  共和政体的特殊性质
第十节  君主政体的特殊性质
第十一节  专制政体的特殊性质
第十二节  中华帝国
第九章  法律与防御力量的关系
第一节  共和国如何谋求安全
第二节  联邦应由性质相同的国家尤其是共和国组成
第三节  联邦共和国的其他要素
第四节  专制国家如何谋求安全
第五节  君主国家如何谋求安全
第六节  通常意义上的国家防御力量
第十章  法律与进攻力量的关系
第一节  战争
第二节  征服的权利
第三节  被征服民族获得的某些利益
第四节  共和国所进行的征服
第五节  君主国对邻邦的征服
第六节  查理十二世
第七节  亚历山大
第十一章  建立政治自由的法律与政体的关系
第一节  “民主”一词的各种含义
第二节  什么是自由
第三节  各个国家的目标
第四节  英格兰的政体
第五节  我们所熟悉的君主政体
第六节  为什么古人对君主政体没有明确的认识
第七节  亚里士多德的看法
第八节  希腊英雄时代的国王
第九节  罗马国王的政体及该政体下三权的划分
第十节  对国王被驱逐以后的罗马政体的思考
第十一节  国王被驱逐后三权的划分开始变化
第十二节  罗马为何在共和国的鼎盛时期突然失去了自由
第十三节  罗马共和国的立法权
第十四节  罗马共和国的行政权
第十五节  罗马共和国的司法权
第十六节  罗马各行省的管理
第十二章  建立政治自由的法律和公民的关系
第一节  公民的自由
第二节  依照犯罪的性质和轻重来量刑有利于自由
第三节  某些控告需要特别克制、审慎
第四节  欺君之罪
第五节  亵渎神灵和欺君罪名的滥用
第六节  不谨慎的言词
第七节  文字
第八节  惩罚犯罪时对廉耻的破坏
第九节  阴谋的揭发
第十节  共和国对亵渎罪惩罚过度的危险
第十一节  共和国有利于公民自由的法律
第十二节  共和国对待债务人法律的残酷
第十三节  君主国的治国方略
第十四节  君主的德行
第十五节  君主须尊重臣民
第十六节  专制政体下能给人们少许自由的民事法规
第十三章  征税、国库收入与自由的关系
第一节  国库收入
第二节  重税好的论调是荒谬的
第三节  无农奴制国家的赋税
第四节  赋税的轻重取决于政体的性质
第五节  赋税的轻重和自由的关系
第六节  赋税的种类和政体的关系
第七节  自由的滥用
第八节  赋税的免除
第九节  包税和国家直接征税,哪种办法对君民最为有利?
第十四章  法律和气候性质的关系
第一节  人在各种气候条件下的差异
第二节  某些南方人性格上的矛盾
第三节  不和气候缺陷抗争就不是好的立法者
第四节  关于节制民众饮酒的法律
第五节  关于因气候引起的疾病的法律
第六节  英国气候的影响
第七节  气候的其他影响
第八节  气候不同,法律对人民的信任程度也不同
第十五章  从贸易的本质和特点论法律对贸易的关系
第一节  贸易
第二节  贸易的精神
第三节  各种政体下的贸易
第四节  航海业发达的几种后果
第五节  贸易的排他性
第六节  贸易的自由
第七节  对贸易自由的破坏
第八节  对人身的拘禁
第九节  不宜经商的国家
第十六章  法律和人口的关系
第一节  人和动物的种类繁殖
第二节  婚姻
第三节  家庭
第四节  不同等级的合法妻子
第五节  不同政体下的私生子
第六节  父亲对于婚姻的许可权
第七节  政府的暴虐
第八节  土地生产所需人力的多寡
第九节  人口与工艺的关系
第十节  从立法者的角度看人口的繁衍
第十一节  希腊及其人口
第十二节  世界人口的减少
第十三节  罗马人有关人口繁衍的法律
第十四节  遗弃子女
第十五节  欧洲发生的变化和人口的关系
第十六节  人口减退的补救办法
第十七节  济贫院
第十七章  从宗教惯例和宗教本身考察各国国家建立的宗教和法律的关系
第一节  宗教概述
第二节  贝耳先生的谬论
第三节  宽和政体适合基督教,专制政体适合伊斯兰教
第四节  基督教和伊斯兰教各自特性所产生的后果
第五节  天主教适合于君主政体,耶稣新教适合于共和政体
第六节  宗教至善境域的法律
第七节  道德法规和宗教法规的协调
第八节  古代哲学流派斯多克
第九节  静修
第十节  无法救赎的罪恶
第十一节  宗教怎样影响法律
第十二节  宗教的法规怎样消弭政体的弊害
第十三节  宗教对人类有利还是有害,不在教义的真伪,而在教义适用是否得当
第十四节  宗教引发对琐碎事物惧怕的危险性
第十五节  宗教节日
第十六节  地方性的宗教戒律
第十七节  宗教输入他国的不利因素
第十八节  续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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