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法律起草所运用的语言文字远比合同起草所需运用的要广博和丰富。
第四,理解法律起草时所考虑的因素对理解法律的含义大有助益。
最后,理解了立法以及立法过程中所需考虑的因素后,就能够从成文法的起草中学到特殊的技巧。这些技巧不仅对包括合同在内的其他法律文书的起草很有帮助,而且对法律文书的翻译工作也很有意义。
二、成文法的读者及其对法律起草风格的影响
通常认为,成文法包含两个主要目的①:一是确立和界定法律的范围;二是使法律从立法机构传播到社会上,尤其是传播到受相关立法影响的群体中。这第二个目的,即法律的传递,也就是法的读者的问题——谁是法律的读者?长期以来,在成文法起草中存在一个颇具争议的问题,就是:成文法应当在多大程度上使用简单通俗的英语语言,或者在多大程度上运用更为复杂的传统法律文书的语言。这个颇具争议的问题的实质和核心,就是:究竟谁是法律的读者?对此,有以下一些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对于立法起草者而言,适宜的读者应该是热衷于曲解成文法的法官②。这一观点将法律的起草过程看作是一个对抗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反对者是法官以及行政部门的官员。这些人希望通过对成文的法律规范的曲解来实现自己的政治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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