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阅批范围
阅批范围是拟办意见的附属部分,包括:
1.阅批人。提出对公文的处理意见后,应提出送由谁来阅批。阅批人应是受文机关的有关负责人。阅批人的确定,应根据本机关的公文审批程序及负责人分工和公文提出的问题的内容而定。拟写词语可酌情用“请某某同志(或称职务)阅批(审批、审定、审示、阅示)”等。有的公文需送多位负责同志阅批,这时就依职务排列写明。
2.阅知范围。有些公文除送一位负责同志阅批外,还应另送其他负责同志或部门阅知。提出应阅知的负责人,也应按职务排序。
3.文件办理时限。新《办法》规定:“紧急公文应当按时限要求办理”,在公文拟办时即应确定时限,即提出该公文应于何时办理完毕并向本机关返回办理意见。这应根据公文的急缓程度和办理的难易程度而定。非紧急的公文,在拟办时也可不提出办理时限的意见,而在公文转办时提出。
对公文提出恰当的处理意见,是文秘人员的职责。做好拟办工作,需要一定的工作经验和业务素质。在拟办时应做到:
一是认真阅读来文,把握文件主旨。只有搞清楚所要办理的文件主要提出了什么问题,才能着手提拟办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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