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这种俱乐部的组织构成上依然是两种体制并存,即一半是社会化的市场经济体制,一半是行政化的计划经济体制。在推广职业化之前,我国的俱乐部大部分由企业赞助或冠名,按运动队的形式由体委实行行政管理;但在俱乐部实行实体化之后,特别是当企业每年向球队投入巨额资金的时候,俱乐部的产权问题就变得日益突出了。由于产权不清晰,没有法人财产权,就会出现产权主体的缺位,势必导致责、权、利无法分清,于是出现谁都有权管、谁也说了不算的局面,当资产流失、经营活动失败的时候,责任就无法落实到具体的组织和个人,而企业眼看投资回报甚微,便有可能退出俱乐部,使俱乐部解体。
明晰竞技体育俱乐部的产权主要应从两方面着手:第一是俱乐部的有形资产,包括现金和实物的产权归属。体委作为竞技体育改革的发动者和推行者,在推行职业俱乐部过程中市场导向并不强烈,这是俱乐部产权关系模糊的主要根源。体委必须放弃举国体制的基本思路,把俱乐部真正推向市场,建立以市场为取向的运行机制。体委可以在清产核资的基础上,通过特定的国家机关或中介组织,进一步对现有场馆、设备器材等进行科学的资产评估,并以此作为国有股形式注入俱乐部,与社会或个人以不同的股东形式共同出资成立股份制俱乐部,各方按投资的多少承担风险和分享收益,严格遵守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使俱乐部中各自产权界定明确,从而对俱乐部盈亏真正负责,保证俱乐部的高效运作;或者在对国有资产进行评估后将其债权化,即将国有资产作为债权,而不是股份投入俱乐部,两者的区别在于收入索取权和控制权的安排不同。当国有资本变为债权时,作为债权人的政府对俱乐部的经营不实施监督控制权,而是将此留给其他投资人,从而可以从根本上解决政府干预俱乐部经营管理的行政行为,使俱乐部完全按照市场规律经营,更加有利于俱乐部产权的价值最大化。第二是无形资产包括运动员和教练员投入其产权归属问题。我国的教练员和运动员绝大多数是由国家政府投资培养的,因此确定投资主体并不是困难的事情;但是教练员和运动员自己的投资是否也应该被考虑在内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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