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高等教育行政的改革趋势高等教育行政系统是一个开放的体系,生存于一定的社会环境之中,与环境不断进行着信息、能量交换,使自己与环境保持动态平衡,从而维持自身的生存和发展。而社会总是处在不断变化之中,社会环境的变化,必然要求革新高等教育行政。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尤其是80年代以来,随着高等教育逐步从社会的边缘走向社会的中心,各国高等教育为适应社会迅速变化而加强改革,各国高等教育行政也进入了一个重要的变革时期,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均权化
为了加强中央对国家高等教育事业的统一领导和管理,同时又充分发挥和调动地方办高等教育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在现代社会,实行高等教育行政管理中央集权制的国家正在采取措施,加强地方的管理权和高校的自主权,给地方以更多的权限,给高校以更多的权利;而实行高等教育行政管理地方分权制的国家也在采取措施,将涉及全国利益的高等教育事业归由中央统一管理,逐步加强中央的权限。美国是当今世界最典型的高等教育分权制的国家,根据美国宪法修正案,管理高校的责任主要由地方教育行政部门承担,联邦政府无权控制全国的高等教育。二战后,联邦政府频繁颁布以高等教育为主题的法案,将其对高等教育调控的意图合法化。如通过颁布《国防教育法》(1958年)、《高等教育法》(1965年)、《成人教育法》(1966年)等,达到了增拨巨额教育经费,资助高等教育发展,实施国家战略的目的。1979年,联邦政府还设立了一个独立的中央教育行政机构——联邦教育部,被授权负责联邦关于教育法规的执行,并管理和分配联邦高等教育补助经费。这一教育行政管理的重大变化表明美国高等教育体制在一定程度上出现了集权趋势。
与此同时,实行高等教育行政管理中央集权制的国家正逐步加强地方高等教育行政管理的作用,给地方适当的权限,以满足地方的特殊需要。法国于1968年颁布了《高等教育指导法》,赋予地方及高等教育机构更大的自主权,强调了大学的自治性和独立性,大学在行政、财政、教学方面享有自治权。1982年又公布了《地方分权法》,1983年颁布了新的权限分配法,进一步赋予地方更大的自主权,使中央和大学区的权力出现逐级下放的趋势。
(二)自治性
现代教育行政认为,平衡是教育行政的基本价值取向。在教育行政平衡论的影响下,二战以来尤其是80年代以来,无论是实行中央集权教育行政体制的国家,还是实行地方分权管理体制的国家,或是中央与地方实行合作制的国家,都程度不同地扩大了高校办学的自主权。
法国自60年代以来,多次调整高等学校与国家的关系,扩大高校本身的自主权。1968年11月颁布的《高等教育指导法》第一次系统地阐明大学是公共高等教育机关,其任务是传播知识、开展科学研究、培养人才、组织和发展国际合作,第一次明确提出高等教育要贯彻“自主自治、民主参与、多科性结构”三原则,改变了国家任命大学区总长并由其同时兼任所辖大学区几所大学校长的传统做法,不再允许总长兼任校长,大学校长要由该大学的理事会选举产生。进入80年代,法国社会党政府更加强调扩大高等教育的自主权。1982年通过了《关于权力下放的法令》,1984年以教育部长萨瓦里的名字命名通过的《高等教育法》,确认高等学校在教学、科研、行政和财务等方面均享有自主权。1986年上台的右翼新政府更加强调减少国家干预。1986年制定的《高等教育改革法》(又称《德瓦凯法案》)明确地指出:要减少国家对高校的干预,使其在经费、教学、科研、招生和管理等方面享有完全的自主权。1989年,法国政府拟定了一份2000年教育发展规划,重申减少中央对教育的集权领导,确保学校享有自主权。
1985年,原西德颁布的《第二个高等学校总纲法》明确提出,要给予高等学校更大的办学自主权,包括:允许大学根据自身特点和优势,确定自身的科研和教学重点;允许大学自行制定教学计划;允许大学自行决定增设新课程,并为有特殊才能的学生开设专门课程。
英国扩大高校办学自主权基本上是以削弱地方教育当局的权力为代价的。《1988年教育改革法》颁布以来,在加强中央政府权力的同时,赋予了学校更大的自主权。尽管公立高等院校脱离地方教育当局的管理并不能直接说明其独立性有所增强,但从英国保守党政府的高教政策来看,与高等教育的私有化措施相伴随的必然是高校自主权的进一步扩大。日本也提出要活跃并积极地发挥高校的职能,在“临教审”的四个咨询报告中均提出要重视大学在管理方面的自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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