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一类是多元化产品公司,这类公司的销售额并不由某一产品决定。然后,卡夫对这两类公司租出专利的行为作了研究。他发现在他们取的样本中,主导产品类型的公司中租借出的专利的85%租借给国外的公司,而在多元化产品的公司,这个比例只有65%。
当专利是租借给直接的竞争对手的时候,公司问一般会签订一个补偿协议,在这个协议生效之后,公司有权接触到相互之间现有的专利和后续的发明[27,p.271]。特里西奥(Telesio)[167,pp.93-103]发现在跨国公司中,这种互惠式的专利协议一般有几个特征。最为特殊的是,确实参与这种互惠协议的公司一般都有比别的公司高的研发/销售收入比率和更多元化的产品。这些跨国公司之间的专利互惠协议一般都集中在制药业、其他化工业以及电力领域。
给国外相同的公司专利使用权可以看作是一种直接对外投资的替代品。因为在国外投资所需的信息收集费和最初投入费一般都比较固定,所以对那些市场占有率会比较高的厂商来说,进入外国市场所需的平均进入费就要比市场占有率较低的厂商低。如果国外市场占有率的预期值和在本地市场的占有率在某种程度上会有所联系的话,那么作为一种扩大专利的有效区域的方法,出租专利对小公司来讲,要比对大公司更有吸引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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