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展者在主办国可能要作许多交易或者管理运作,公约对由此导致的直接税和间接税没有作任何说明。
在保护国家利益的其他方面,公约的立场显得更为坚定。公约致力剔除挂国家展团之名的非官方展馆或者展台——这类展商大肆泛滥,有时候得到组织方的默契。从那以后,只有经过总代表同意,才允许这么做。除了正确使用地理名称之外,每个国家展馆只能展示“采自本国土地,在本国境内收获、生产的物品”。这是一条合乎逻辑的条例,因为当时的生产活动在相当程度上还局限于一个国家的国民经济范围内。但是随着技术转让、国外特许制造、跨国生产的发展,又该怎么办呢?至于说到工业和商业保护,这个问题又是被一笔带过——参照1883年巴黎注册专利、商标和模型公约,该公约要求对展览会上展示的全部展品实行临时保护。
公约还作了反对垄断的原则申明,但并不完全排除垄断。这条原则不能忽视许多国家在公共服务方面的限制,尤其是供水和供电。因此,包括报关业务、博览会场搬运在内的特殊情况允许进行垄断经营,条件是将它们逐条列出加以限制,而且按照当地现行的价格收费。但是就像以后所见的那样,这个问题远远没有解决。
最后,公约条文对评奖事宜谈得比较多(柏林大会也如此)。人们在讨论中对它是否能真正弥补以往的弊端产生了一些疑虑:参展者如果怀疑评奖的公正性,当然可以不参加“评奖比赛”,可是那么做肯定不能得奖,也就不利于提高知名度。于是,某些人对维持评奖竞争是否恰当首次提出了质疑。他们的声音当然很弱小,但是至少使得奖赏的尺度统一了;产品分类也采取同样尺度,那就可以从时间和空间的角度进行比较。此外,国际展览局将努力管理竞争的组织和运作工作,还负责向设在伯尔尼的国际工业产权局递交获奖名单,从而“确保”荣获的奖项。
《巴黎公约》没有少受批评。人们常常指责10天的谈判时间太短,成文过于仓促,为后来各种自相矛盾的解释敞开了大门。P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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