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编 编校基本规范:
第一章 文字规范:
一、使用规范汉字:
2000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江泽民同志于当天签署主席令,批准该法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关于规范使用汉语言文字的法律。它与我们新闻出版工作关系密切,意义重大。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第十一条规定:
汉语文出版物应当符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和标准。汉语文出版物中需要使用外国语言文字的,应当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作必要的注释。
新闻出版署和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于1992 1年7月7日颁发,1992年8月1日起施行的《出版物汉字使用管理规定》,目前仍然有效。其中的第五条规定:
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等出版物的报头(名)、刊名、封皮(包括封面、封底、书脊等)、包装装饰物、广告宣传品等用字,必须使用规范汉字,禁止使用不规范汉字。
出版物的内文(包括正文、内容提要、目录以及版权记录项目等辅文),必须使用规范汉字,禁止使用不规范汉字。
第六条规定:
向台湾、香港、澳门地区及海外发行的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等出版物,可以用简化字的一律用简化字,如需发行繁体字版本的,需报新闻出版署批准。
什么是规范汉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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