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是开明的性道理。它对性采取全面性的态度,比较具有弹性,比较具有宽广的选择范围。它也认为人们的性行为应该由那些事先决定好的规则来判断,但是许多事还要从实际出发,不能绝对化。它重视婚姻制度,认为这是最适宜的性经验,但是不再有附带条件。“生殖”仍被高度看重,但是避孕也应允许。提倡爱情、婚姻与性的密切结合,性的愉悦被看成是美好的事情,夫妻可以自由使用他们所选择的任何合理的方式去获致性的愉悦。它认为,对年轻人的自慰不必前予以责备,要以谨慎的容忍的态度对待婚前的性,它对同性恋和婚外性行为比较不赞同,但也不认为是“大逆不道”。对离婚、再嫁则完全看成是合情合理的。
三是自由的性道德。它认为人有不可剥夺的“自由”权利,成年人具有自由的意志,知道什么对他们最有益,因此,只应由他们决定“为何”、“何时”、“何地”以及“如何”表现性行为,一个人的主要责任是忠于自己的需要和欲望,就是说“做你的事情”,而社会没有权利干涉这种特权,除非是为了阻止对别人造成明显的伤害。
自由的性道德提倡“性肯定论”,认为性就其一切征象而言都是美好的。它不接受异性恋为惟一的性正常取向,认为同性恋同样符合道德的性关系,和异性恋完全平等。自慰不仅被宽宥,而且被鼓励。婚前的性被视为当然。婚外的性被接受,但受制于许多条件。非强制性的性倒错被容忍。性欲的差异被承认,被尊重,但显然偏爱性方面较活动的人;童贞不是美德,禁欲不是道德上值得赞美的行为。但是,强暴等行为则被排除在性行为的范围之外而受到谴责。
在中国古代,《礼记·郊特牲》中有一段论述,说明了要祭草木、昆虫、禽兽,表现出对动植物的崇拜:
天子大腊八。伊耆氏为蜡,蜡也者,索也,岁十二月,合聚万物而索飨之也。蜡之祭也,主先啬而祭司啬也。祭百种,以报啬也。飨农,及邮表畷禽兽,仁之至,义之尽也。古之君子,使之,必报之。迎猫,为其食田鼠也;迎虎,为其食田豕也;迎而祭之也。祭坊,与水,庸事也。日,土反其宅,水归其壑,昆虫毋作,草土归其泽。
图腾崇拜图也留下了丰富的文物遗存,如我国贺兰山岩画中就有大量的反映(参见插图2—7、2—8、2—9),而且图腾崇拜曾流行于世界各地,至今在世界上一些比较落后的民族中还存在着。在我国的少数民族中,海南岛黎族人把猫当做自己的图腾,称雄猫为祖父,称雌猫为祖母,严禁捕杀。鄂伦春族人则以熊作为图腾,他们称公熊为“合克”,这是对最高辈男祖先的称呼;称母熊为“鄂我”,这是对最高辈女祖先的称呼。彝族普遍信奉虎图腾,他们称虎为“罗”,同时以“罗罗”作为自己的族称。云南哀牢山的彝族男子自称“罗罗颇”,女子自称“罗罗摩”,即公虎与母虎的意思。他们以十二生肖记年记日,但是为首的不是鼠而是虎。他们每三年一次的祭神大典要选在虎月的第一个虎日举行。云南克木人的图腾很多,据调查有25种,其中以动物居多,也有植物。克木人不仅每个氏族都以图腾命名,而且各个成员也以图腾名称作为自己的姓氏。
正因为这个原因,“七去”、“三不去”是载入律法的,据说曾载于汉令,但今已不可考。唐律则规定“诸妻无七出及义绝之状而出之者,徒一年半;虽犯七出、有三不去而出之者,杖一百,追还合;若犯恶疾及奸者不用此律。”清律则规定:“凡妻无应出……之状而出之者,杖八十;虽犯七出,有三不去而出之者减二等,追还完聚。”《辑注》云:“七出,于礼应出,三不去,于礼应留;义绝必离,姑息不可;七出于礼可出,未必即谓之应出,与义绝不同”。这也就是说,“七出”并不是非机械地执行不可。
当然,决不能认为在中国古代对离婚的控制已经很合理了。首先,“七出”的规定就是不合理的:如果说“不顺父母”要“出”,那么,如果父母不讲理也要“顺”吗?在家长绝对统治的社会里,只要公、婆不喜欢这个媳妇,就可以给她安上“不顺父母”的罪名,逼着儿子和她离婚。《礼记·内则》云:“子甚宜其妻,父母不悦,出;子不宜其妻,父母曰是善事我,子行夫妇之礼焉,没身不衰。”这难道不是专制和压迫?如果“无子”而被“出”,这可能是十分冤枉的,因为不能生育也可能是男子的问题。至于“淫”、“姤”、“口多言”是缺乏具体尺度的,这太容易被“找碴子”、“扣帽子”了。“有恶疾”就要被“出”,这是“雪上加霜”,要致人于死地了。还有什么是“盗窃”,也很难界定,因为在古代,女子如果有“私产”,即留些私房钱,就会被扣上“盗窃”的罪名。
“七出”的内容不合理,同时在具体掌握上又是随意性很大,“欲加之罪,何患无辞”,一切由男人说了算,女子是没有置喙的余地的。例如,《后汉书,鲍永传》说:“永事后母至孝,妻尝于母前叱狗,而永即去之。”这是连叱狗也要被“出”了。《后汉书,列女广汉姜诗妻传》上说:“诗事母至孝,妻奉顺尤谨,母好饮江水,去舍六七里,妻尝溯流而汲,后值风,不时得还。母渴,诗责而遣之。”为了这么点事,就要“休妻”,真太蛮不讲理了。鲍永、姜诗本来默默无名,由于孝母休妻,一下子出了名,他们可以说是达到了沽名钓誉的效果了。
《后汉书·应奉传》的附注内,也有一则类似的记录,叙述婆婆虐待媳妇、儿子出妻:“华仲妻本汝南邓元义前妻也。元义父伯考为尚书仆射,元义还乡里,妻留事姑甚谨。姑憎之,
幽闭空室,节其饮食,羸露日困,妻终无怨言。后伯考怪而问之,时义子朗年数岁,言母不病,但苦饥耳。伯考流涕曰:‘何意亲姑反为此祸’,因遣归家更嫁为华仲妻,仲为‘将作大匠’(官名),妻乘朝车出,元义于路旁观之,谓人曰:‘此吾故妇,非有它过,家夫人遇之实酷。”’
以上这类情况在古代实在是不少的,《孔雀东南飞》中的焦仲卿和刘兰芝、《钗头风》反映出来的陆游和唐琬,都是这出悲剧的主角。然而,古人的出妻除了为父母所迫以外,更多的
是丈夫居于主动地位的。
魏时有个平虏将军叫刘勋,他的妻子叫宋王,结婚20多年了,后来刘勋看上了山阳司马家的女儿,就以宋王“无子”而把她“出”了。宋嫁刘20多年,刘都不提无子的事,现在却突然以此为“理由”把她“出”了,个中原因当然是“喜新厌旧”,这是古代男子“休妻”、“出妻”的主要动机之一。
她们的这些绝技,来自天赋,也来自后天的严格训练。唐玄宗是个十分喜爱音乐歌舞的皇帝,他组织了一个庞大的“梨园”班子,对几千人施加严格的音乐与歌舞训练。有时他还参加乐队,亲自击鼓,杨贵妃和一些贵族、大臣,有时也来凑热闹(见插图4—23)。五代时的南唐后主李煜多才多艺,纵情声色,即位后曾“大展教坊,广开第宅”,终日和妃嫔宫妓在一起排演歌舞,填词作乐,甚至在国破家亡之时还写词:“最是仓皇辞庙日,教坊犹奏别离歌,垂泪对宫娥”,恋恋不舍。此外,像西晋石崇那样的豪门巨富,舍得下大本钱训练家妓的也为数不少。在当时的社会生活中,实在没有别的行业有这样的训练条件,所以,这些家妓、宫妓的音乐歌舞水平能代表那个时代的水平,也就不奇怪了。
有许多妓女,文才也很好,在琴棋书画方面都表现出较高的才华。在这方面,唐代的薛涛、鱼玄机、关盼盼,宋代的苏翠、严蕊,明代的马守真、薛素素、范钰等,可谓代表。
房中术是中国古代性文化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中国古代,房中术源远流长,从宫廷开始,然后影响民间,许多人对此趋之若鹜,如痴如狂。它的发展对夫妻性生活和谐、养生保健、优生优育都起到相当大的作用,其中有许多精华值得人们研究、汲取,当然也有一些糟粕需要扬弃。应该认为,中国古代房中术有许多内容已开世界性科学之先,其深邃的程度可能至今还不能为人们完全理解。清朝末年编汇中国古代性学著作为《双楳景阁丛书》的叶德辉在《新刊素女经序》中说:“今远西言卫生学者,皆于饮食男女之故,推究隐微,泽出新书,如生殖器、男女交合、新论婚姻卫生学,无知之夫诧为鸣宝,殊不知中国圣帝神君之胄,此学已讲求于四千年前。”中国古代房中术实在是一个科学宝库,也是一个文化宝库。
宗教多数都是禁欲的,色戒更是佛教的第一大戒,可是,色戒戒不住凡心,历代僧侣都常有违反色戒之事发生,风流僧尼、风流道冠不绝于书,这也说明了有些神秘文化还是要回到世俗化这方面来。
和尚是不准娶妻的,可是在有些地区却有例外。唐人郑熊《番禺杂记》上说:广州僧有室家者,称为“大宅僧”,僧的妻子,人称“梵嫂”。宋人陶毂的《清异录》上说:汴京相国寺星辰院有个叫澄晖的和尚,以艳娼为妻,每次酒醉时,就以手指点妻子的胸部,口中喃喃念道:“二四阿罗,烟粉释迦。”或念:“没头发浪子,有房室如来。”或念:“快活风流,光前绝后。”有一天,有一少年登门对澄晖说:“愿置酒参会梵嫂。”不过澄晖面有难色,加以拒绝了。清初的柴桑在《燕京杂记》上说:“僧之蓄妻,虽不敢显置寺中,而于寺之前后别营一室,雇一车夫,挂名门牌,僧寝食其间,宛如民间夫妇。”可见当时北京正式出家的和尚仍有娶妻者。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