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是在1972年教科文组织第24届大会上通过,1975年12月17日生效;《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在2003年第32届大会上通过,2006年4月20日生效;《保护和促进文化表现形式多样性公约》在2005年第33届大会上通过,并将在第30个国家向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总干事交存批准书、接爱书、核准书或加入书之日起的3个月后生效。
早在30多年前,国际社会对人类物质遗产的保护即已形成共识,《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确立了国际社会保护人类物质遗产的义务。30年后,在经济日益全球化和科技迅猛发展的今天,世界各民族所创造的独特的物质、非物质以及多种多样的文化表现形式的存续和发展愈为国际社会所普遍关切和重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和《保护和促进文化表现形式多样性公约》应运而生。《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确立了通过传统方式世代相传的各种社会实践、观念表述,表现形式、知识、技能等和人类物质遗产同等重要的地位。继面,《保护和促进文化表现形式多样性公约》更将人类丰富多彩的文化表现形式认定为是人类的共同遗产,赋予各国政府制度“保护和促进文化表现形式多样性以及加强国际合作”的文化政策的主权。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世界文化公约选编(中英对照)》将《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和《保护和促进文化表现形式多样性公约》合订出版,旨在为各级政府、文化从业者、专家和学者、非政府组织以及关心文化的各界人士提供一个清晰简明的联合国教科组织文化保护法律文书的读本,为他们制定和实施政策、从事文化活动提供法律依据和行为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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