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文化产业链中的文化生产与文化产品
文化产品,具体说来,就是文化生产的成果,是用一定的物质载体承载着特定的精神内容的产品形式。它既具有精神产品的性质,又具有物质产品的特点。
一、介乎于精神产品与物质产品之间的文化产品
长期以来,理论界普遍认为,人类生产活动的成果主要表现为两种形态:物质产品和精神产品。精神产品与物质产品存在着本质上的差异。物质产品,例如:各种食品、饮料、化妆品、药品、服装、饰品、家用电器、汽车、商品房等,是有体、有形的,是看得见、摸得着的,法律上称为“有体物”。人们需要各种物质产品,是为了满足物质生活的需要,多着重于“产品”的共性。因此,可以并且可能为各类产品制定统.一的质量标准和安全标准,要求每一产品都必须符合该类产品的统一标准。物质产品的消费具有排他性和一次性消耗的特点。
精神产品,例如:文学、艺术、自然科学、社会科学作品等,是无体、无形的,是看不见、摸不着的,法律上称为“无体物”。人们需要各种精神产品,是为了满足精神生活的需要,着重于“产品”的个性。因此,不可能为各类精神产品制定像物质产品那样的“质量标准”。因为精神产品是脑力劳动的产物,脑力劳动需要绝对的自由,绝不可能要求脑力劳动者在创作活动中遵循像物质产品生产那样的质量标准和技术规程。实际上,即使两位作者就同一题目进行创作,也绝不可能产生两部思想、内容完全相同的作品。另外,精神产品具有共享性。它原则上可以毫无缺损地被所有人享用,而且由于它的历史传承性,它也可以被世世代代的人们反复“消费”。
而我们这里所说的文化产品,既不等同于上述的精神产品,更不能视为上述的物质产品,而是介乎于精神产品与物质产品之间的一种产品形式,具有精神产品与物质产品的双重性质。作为物质产品,文化产品要考虑投入、产出和成本核算,要注重产品的物质材料的选择,重视商业化、流行性因素,追求经济效果;作为精神产品,文化产品要有创新性内容,要满足人们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要具有能够影响人们精神世界和指导实践活动的社会效果,并通过信息、宣传、教育、文娱等功能,担负着精神文明建设的重任。当然,文化产品的物质产品形式,是其精神产品内容的载体,而精神产品的性质才是文化产品的决定性本质。文化产品的双重性决定了文化生产及文化产业的特殊性。
物质产品与精神产品的双重属性,决定了文化产品不仅要追求社会效益,还应该把产品的社会效益作为开拓市场、生存发展的主要动力,创出自己的名牌,这是文化产业的生命力之所在。
二、精英文化产品和大众文化产品
在人类社会所有的文化产品中,大致可分为两种产品类型:一种是精英文化产品,另一种是大众文化产品。
一般说来,精英文化产品对应的是创新、一次性生产、不可重复性;大众文化产品对应的是模式、复制与类型。但这并不是绝对的。因为两种产品都分布在程式——创新这条中轴线上,两者之间的界限有时很难明确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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