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分摊比例及自负额规定
在团体补充医疗保险中,并非所有的医疗费用都可以获得足额给付。保险单通常规定费用超过自负额部分,由被保险人须自行负担20%至30%,即在团体补充医疗保险合同条款中订有分摊比例条款。这样做的目的是为控制理赔成本。另一方面,作如此规定可以促使被保险人尽量利用多方面的且昂贵的医疗服务,以使病情及早恢复,同时,又促使被保险人尽可能地选择适当的医疗方式,而没有奢侈、浪费的费用。
除了分摊比例条款的规定外,团体补充医疗保险还通过自负额条款来控制保险人的给付成本。团体补充医疗保险单采用自负额条款有二个目的。第一,降低被保险人的保险费,因为自负额条款排除了保险人小额理赔的成本与费用;第二,减少或排除有其他健康保险单的双重保险,即规定由被保险人负担最先部分的医疗费用,以减少道德危险。自负额的方式有很多种,最普遍的方式是起初自负额。此种自负额适用于最先部分的医疗费用,也就是说,被保险人所负担的医疗费用达到自负额时,保险人给付以后的医疗费用。此种自负额经常为个人或家庭保险单及团体保险单所采用。在基本医疗保险单中,一次给付(或直接给付给被保险人)的给付金额中已将自负额扣除。
团体补充医疗保险也经常以小额自负额与团体医疗费用保险结合,来共同承保同一团体。而这一自负额只适用于医疗费用超过基本医疗保险单所承保金额的部分。在这种情况下,基本医疗保险单的给付金额并不需扣除自负额。小额自负额通常比起初自负额更小。小额自负额事实上不只是减少保费,而且,如果医疗费用超过基本医疗保险单的限额,被保险人亦可以从团体医疗费用保险的保险人处获得部分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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