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监管机构和存款保险制度之间建立关系,决策者应考虑下列几个方面:
(1)无论是私营还是政府与私人合营的存款保险机构都必须分析来自监管机构及其他机构的信息以保护保险基金。必须明确规定存款保险机构与监管机构之间的信息交流。因为保险机构必须意识到哪个机构可能对保险基金引起风险。保险机构收集的有关银行的所有信息和决定必须按照监管机构的保密级别进行分类。因此,由私营存款保险机构向银行提供信息就将是个问题。
(2)存款保险机构必须将其对问题银行的担忧向监管机构通报。首先,保险机构可口头通报,然后以正式书面报告通报监管机构负责人。随后,若监管机构未采取行动或未采取适当措施,有政府支持的存款保险机构就必须向更为合适的政府机构通报。这个政府机构通常是一国的财政部,因为只有财政部才是最终不得不弥补保险基金亏损的政府机构。
狭义的存款保险机构最终定义为:仅仅在概念上是一个独立的法人,它可以将其部分或全部职责委派给中央银行、银行监管机构或是财政部。广义职权范围广义职权范围的存款保险机构的职责:(1)监测银行的状况,评估其潜在的损失,采取措施预防这些损失或将这些损失最小化。
(2)处理已被监管当局干预的投保金融机构。在投保的金融机构被干预后,保险机构就不再保留监管职责。在监管机构的监督下,这些投保机构必须服从一定范围的纠正措施,包括法律上的立即纠正措施,监管机构可对投保机构采取临时性管制并安置新的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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