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的信托法律制度除了《信托法》、《信托业法》、《兼营法》、《日本信托业务种类及方法书》等从全局对信托业加以规范和约束的基本法律外,还有大量的根据不同信托业务种类而制订的信托特别法,如《贷款信托法》、《证券投资信托法》、《抵押公司债券信托法》等等。此外还有各种相关法律,如《法人税法》、《福利养老金保险法》、《继承税法》等等。健全的信托法律制度使日本的信托业经营有法可依得到了切实的保障,从而为信托业规范、健康、有序、稳步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3)日本的信托制度主要基于完善金融体系、筹集经济建设所需中长期资本、促进经济发展的目的而创立,其融资功能被重视的程度远甚于其财产管理功能。日本信托制度的形成是基于日本国情而人为选择的结果。日本的国情是历史上不具有信托传统,民事信托很不发达,而经济的后发性质又急需通过各类金融工具筹集建设开发资金。因此,在政府的主导下,信托机构从一开始就走上了重点发展金钱信托这类有利于筹集建设资金的信托业务发展模式,使日本出现了各类独有的极具融资功能的大量信托品种,从而使日本的信托制度不同于欧美而独树一帜。
(4)信托市场格局的寡头垄断特征明显。经历1922年和1943年的规范、调整,并在战后确立信托银行模式后,日本的信托业务一直主要集中于七家信托银行手中,且经过20世纪90年代的重组合并,信托市场的寡头垄断格局有进一步强化的趋势。这种格局有利于行业规模效益的发挥,也有利于政府的集中管理和控制。这一特点也突出了政府对信托业的强力干预特征。
(5)重视信托理论的宣传、普及和信托观念的强化。在一个缺乏信托传统的国家,要发展信托业,必须采取积极措施宣传普及信托理论,强化民众的信托观念。在这方面,日本采取的措施有:1916年创立信托业协会,创办《信托杂志》,致力于信托知识的普及和业务推广;创立信托研究奖学金制度,鼓励公众学习、研究信托理论与实务;开发大量与国民大众密切联系的信托业务品种,如年金信托、财产形成信托、职工持股信托等,使信托成为与普遍民众日常工作、生活息息相关的大众化投资方式,逐渐地强化了民众的信托观念。
(6)服务网络遍及全国各地区及主要城市。日本的信托体制最终确立了信托银行模式。信托银行的营业网点众多,有利于为公众和机构团体提供高质量的以信托业务为主的综合性金融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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