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立于1954年9月,隶属于财政部,直至1979年8月独立出来。中国人民建设银行的职能是办理国家基本建设拨款和企业、机关等用于基本建设的自筹资金的监督拨付工作。1958年后,国家赋予中国人民建设银行管理基本建设、地质勘探和施工企业财务预决算的职能。中国银行。1949-1979年3月,中国银行一直是中国人民银行所属辖的一个部门,中国银行总管理处为中国人民银行的国外业务局。农村信用合作社是中国金融中介的组成部分。至1956年,农村信用合作社总数达10.3万个,基本上是一乡一社。农村信用社受中国人民银行的统一领导。在建国初期,私营金融业还存在,主要是私营银行、私营钱庄。1952年12月,对私营金融的社会主义改造完成,私营银行和私营钱庄或被并入公私合营银行,或被撤销。1956年7月,公私合营银行被纳入中国人民银行体系之中。中国人民银行行使了中国的银行体系的绝大部分职能,其他专业银行并不独立存在,他们或是人民银行的一部分(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或是财政部的一部分(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整个银行体系的主要职能是为企业提供周转资金,银行本身并不能在金融资源的配置上起实质性作用,因为投资计划由国家计划部门做出,然后由财政部安排财政信贷计划,再由银行办理资金拨付。<br> 因此,银行被称为财政部的“出纳”。金融中介的另一个组成部分是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与中国人民银行相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也是在各级政府所在地设立相对应的分级机构。1949-1958年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职能是“保护国家财产,保障生产安全,促进物资交流,改善人民生活”。1958~1979年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并人中国人民银行,成为后者的一个部门,其国内业务完全停止,企业的意外损失由国家财政补偿,国有、集体企业和事业单位对个人的意外损失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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