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对银行资本管理和风险控制提出了更加严格的要求。新资本协议实施将对国际银行监管和银行的经营方式产生广泛和深远的影响。
1999年6月,巴塞尔委员会提出了以三大支柱:资本充足率、监管部门监督检查和市场纪律为主要特点的新资本协议草案第一稿。经过在世界范围内广泛征求意见和三次修改,2004年6月26日,《巴塞尔新资本协议》最终定稿。
新资本协议继承了1988年《巴塞尔资本协议》以资本充足率为核心的监管思路,发展地提出了衡量银行资本充足率的思路和方法,通过内部评级体系等将风险与资本进一步紧密、科学地结合起来。
新资本协议在1988年《巴塞尔资本协议》主要针对信用风险的基础上,将风险扩大到涵盖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力求使银行资本更客观、更全面地反映银行面对的各项主要风险,形成了由单纯信用风险管理走向全面风险管理的基本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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