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支票出票的效力
对于出票人而言,支票出票后,出票人承担担保付款的责任。出票人的担保责任是最终的、绝对的。具体包括:
1.支票出票时,出票人应当首先在金融机构开设支票存款账户,将用于支付支票票款的资金存入该账户下,并且拥有用支票处分资金的权限,否则出票人签发的支票不能兑现就会构成空头支票。我国《票据法》第88条规定:“支票的出票人所签发的支票金额不得超过其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出票人签发的支票金额超过其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的,为空头支票。禁止签发空头支票。”
空头支票实际上是出票人因欠缺资金关系而签发的。支票作为最重要的支付工具,特别注重资金关系。滥发空头支票,会影响金融秩序的混乱和信用危机,所以大多数国家均对空头支票规定了一定的法律制裁,有以瑞士为代表的损害赔偿、以日本为代表的行政处罚以及以法国为代表的刑罚。我国《票据法》第103条规定,“对签发空头支票或者故意签发与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要是上述行为“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支票的付款行也可以收取罚款或者撤销该出票人的支票存款账户,而汇票的出票人在此情况下将受持票人的追索,持票人还有权对出票人实施惩罚或者要求作出额外的赔偿。例如,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持票人有权要求出票人支付相当于支票票面金额2%的赔偿金。
2.出票人签章是重要的绝对必要项目,出票人出票时所作的签章必须与其在开立支票存款账户时预留的签名式样和印鉴相同。为了保证银行支付的票款确系出票人签发支票的票款,我国《票据法》规定,支票出票人不得签发与其预留本名的签名式样或者印鉴不符的支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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