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出票定义。出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票据并将其交付给收款人的票据行为。签发票据是指记载法定内容并签名;交付票据指基于自己的意思使汇票脱离自己的占有而给予他人。如果签发的汇票被窃,不能称作出票。一般来说,如果没有相反证明,持票人所持汇票就被认为是通过交付取得。
汇票的出票是各项票据行为的开端,汇票的背书、承兑、保证、付款和追索等均以出票时的权利、义务为基础。所以,汇票的出票行为称为基本的汇票行为或原始汇票行为。相对地,其余汇票行为则称为附属汇票行为。
2.汇票出票的条件。我国票据法规定:(1)“汇票的出票人必须与付款人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并且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2)“不得签发无对价的汇票用以骗取银行或者其他票据当事人的资金。”这些规定有利于防止和避免票据欺诈行为和金融秩序混乱,有利于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
3.出票的效力。(1)对出票人的效力。主要包括两个方面:①担保承兑。指汇票在到期日前未获承兑时,持票人以作成拒绝承兑证书后向出票人行使追索权,出票人则应当应持票人的请求负一定的偿还责任。②担保付款。是指持票人在法定期限内请求付款时若遭到拒绝,出票人应承担起付款的责任。(2)对付款人的效力。付款人在汇票上被记载之后,便可取得一种地位,即对汇票给予付款和在汇票上进行承兑的地位。但付款人不一定要付款和承兑,出票行为并不必然使付款人承担付款义务,付款人只有经承兑以后才负付款责任。就持票人方面而言,持票人不能强求付款人对其所持汇票进行承兑。只能在被拒绝承兑时向出票人或其他票据债务人请求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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