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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       名 :
著       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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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S  B  N:
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国际结算
0.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7309024982
  • 作      者:
    沈薇贞主编
  • 出 版 社 :
    复旦大学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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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国际结算》一书是为上海电大金融专业开放式本科同名课程的教学编写的。全书共分八章,以托收、信用证业务和各种单据为主展开,辅之以国际结算的其他业务。《国际结算》的特点是研究的重点明确,阐释业务原理简明易懂,实务性强。在注意知识系统性的同时力求反映不断更新的国际惯例或国际商传统组织对国际惯例的新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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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1.出票定义。出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票据并将其交付给收款人的票据行为。签发票据是指记载法定内容并签名;交付票据指基于自己的意思使汇票脱离自己的占有而给予他人。如果签发的汇票被窃,不能称作出票。一般来说,如果没有相反证明,持票人所持汇票就被认为是通过交付取得。
    汇票的出票是各项票据行为的开端,汇票的背书、承兑、保证、付款和追索等均以出票时的权利、义务为基础。所以,汇票的出票行为称为基本的汇票行为或原始汇票行为。相对地,其余汇票行为则称为附属汇票行为。
    2.汇票出票的条件。我国票据法规定:(1)“汇票的出票人必须与付款人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并且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2)“不得签发无对价的汇票用以骗取银行或者其他票据当事人的资金。”这些规定有利于防止和避免票据欺诈行为和金融秩序混乱,有利于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
    3.出票的效力。(1)对出票人的效力。主要包括两个方面:①担保承兑。指汇票在到期日前未获承兑时,持票人以作成拒绝承兑证书后向出票人行使追索权,出票人则应当应持票人的请求负一定的偿还责任。②担保付款。是指持票人在法定期限内请求付款时若遭到拒绝,出票人应承担起付款的责任。(2)对付款人的效力。付款人在汇票上被记载之后,便可取得一种地位,即对汇票给予付款和在汇票上进行承兑的地位。但付款人不一定要付款和承兑,出票行为并不必然使付款人承担付款义务,付款人只有经承兑以后才负付款责任。就持票人方面而言,持票人不能强求付款人对其所持汇票进行承兑。只能在被拒绝承兑时向出票人或其他票据债务人请求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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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章 国际结算概念
第一节 国际结算概念
第二节 国际结算的产生和发展
第三节 国际结算方式

第二章 票据及其在国际结算中的使用
第一节 票据概述
第二节 汇票
第三节 本票与支票

第三章 国际结算方式(一)——汇款
第一节 汇款及其业务流程
第二节 汇款的种类及办理方法
第三节 汇款方式在国际贸易中的应用

第四章 国际结算方式(二)——托收
第一节 托收概述
第二节 托收申请书与托收指示
第三节 托收的种类及其办理的程序
第四节 对托收的认识
第五节 托收统一规则

第五章 国际结算方式(三)——信用证
第一节 信用证概述
第二节 跟单信用证的内容与模式
第三节 信用证的业务流程和基本当事人的权责
第四节 信用证的种类
第五节 保函
第六节 信用证的国际惯例

第六章 国际结算中的单据
第一节 单据概述
第二节 发票
第三节 海运提单
第四节 不可流通转让的海运单
第五节 租船合约提单
第六节 多式运输单据
第七节 其他运输单据
第八节 保险单据
第九节 其他单据

第七章 信用证处理实务
第一节 信用证的开立与通知
第二节 信用证的审核与修改
第三节 审单
第四节 单据不符的处理
第五节 寄单索偿

第八章 国际非贸易结算
第一节 非贸易外汇收支项目
第二节 侨汇和外币竞换业务
第三节 旅行支票
第四节 其他非贸易外汇业务
参考书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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