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所得补充税的减免
现行的所得补充税章程以1978年9月9日颁布的第21/78/M号法律文本为基准,并在1990年6月4日颁布的第4/90/M号法律中作出部分修订。
根据章程,个人可扣除的负担包括:年度免税额1.2万元;职业税管制的工作收益的二成;已缴纳的营业税或职业税税金;有关家属成员的必要开支负担等。
下列个人或团体可享受豁免缴纳所得补充税的待遇:公务员的薪俸收入;不构成职业税可课税范围内的收益,包括个人总收入全年不超过1.2万元,房屋在免纳房屋税期内进行买卖等;互助团体运用其资金而赚得的首2万元利润收入;专营公司、个人或团体须遵守特别税收制度以代替所得补充税;与政府签订之合约内指明豁免所得补充税者;被承认有法人资格的任何宗教团体或组织之收益;政府、地方自治机构或公益行政团体给予其服务人员的薪金及其他酬劳等。
另外,在外国设有分公司(或分行)的亏蚀,按照所得补充税章程第三十四条第三款规定,不得在本地区公司取得的利润内减除。
至于个人公司或受薪者在征收所得补充税时,妻儿的津贴可根据条件适当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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