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第一阶段(1967年4月11日~1979年1月1日) 欧共体理事会①67/227/EEC指令(第一号指令)在1967年对全体成员国协调增值税立法时要求:所有成员国都采用共同增值税税制,以取代积累性的多环节税制。欧共体国家生产力处于世界先进水平,为减轻和克服实施增值税带来的财政预算、经济和社会(包括政治、文化、社会习惯等)产生的重大影响,为保证成员国能够以增值税取代累积性多环节税制,采用j-两条增值税改革保障措施:妥协和延期(post Done)。
(1)欧共体理事会对实施增值税采用的政策妥协。欧共体成立主要的目是:建立类似国内市场竞争环境的统一市场,实现扩大社会分工范围、提高经济效率和增强整体综合竞争力;全体成员国统一实施增值税从而保证商品和劳务的自由流通不受到重复征税,实现取消成员国问贸易进口税和出口免税的目标。存在充分研究依据,将零售环节排除在增值税体系之外将造成严重的重复征税。实施增值税还是仅仅实施存在重复征税的增值税类型的税收,1965~1967年欧共体理事会进行了反复激烈争论,最后决定选择政策妥协,否则增值税将只能是纸面上的增值税。
欧共_体理事会67/227/EEC指令在是否实行现代意义增值税方面采用妥协政策。对于一些成员国在零售环节实施增值税将遇到实际的和政治方面的困难(practical and political difficulties),允许成员国经事先协商后,实施增值税只到(包括)批发环节,对零售环节或零售环节的前一环节另行实施独立的补充性的税收。尽管对零售环节实施增值税与否是判断是否实施现代增值税的关键标准,欧共体理事会还是做出重大让步,让步理由是:虽然税率和豁免不能同时协调,但是公平竞争仍将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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