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销售额的内容和计量方法不同。会计上的销售额通常是指企业对外销售取得的价款,“不包括为第三方或者客户代收的款项”。税收上销售额一是包括随同销售收取的基金和价外费用;二是会计上根据实质重于形式不作销售处理的售后回购、售后租回等业务,税收上应按同类货物(产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三是会计上不符合收入定义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易,由于未能取得非货币性资产的公允价值,此时会计销售额为零,而税收上可按照成本加合理利润的方法组成计税价格。
4.退回和折让、折扣的处理不同。销售商品过程中发生的退回和折让、折扣,会计和税法的政策规定相同,可以冲减销售额。但在税收管理上对会计凭证和票据管理有特殊的要求。
现金折扣(销售折扣)不得从销售额中直接减除,可作为财务费用税前扣除,但应提供购销双方合同、企业营销策略、商品已发出及银行收款凭证等证明。
5.收入的确认原则不同
(1)企业会计制度遵循“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侧重于收入实质性的实现,而不是按其法律形式确认收入的实现。税收虽然也强调“实质重于形式”,但更侧重于税收的刚性和公平性,尽量缩小自由裁量的余地。
(2)会计遵循“谨慎性”原则,在确认收入时.要考虑收入实现的可能性,以避免高估资产和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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