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是指金融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每一个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去准予扣除项目后的余额。 应纳税所得额具体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一准予扣除项目金额
公式中所指收入总额是指应税收入总额,与会计上收入总额并不一致,例如要将会计核算中的投资收益还原为未税投资收益,又如对于接受捐赠,会计上作为资本公积,税收上应作为应税收入。
公式中所指的准予扣除项目金额,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纳税人按照税法规定可以全额从税前扣除的成本、费用、税金和损失的金额,即:既符合国家关于企业财务处理的规定又不与税法规定相抵触的扣除项目的金额;二是税法有扣除范围、标准的扣除项目金额,这部分扣除项目的财务处理规定与税前扣除规定有差异,纳税人在纳税时应按照税法规定的范围、标准扣除。
一、生产经营收入
生产经营收入是指纳税人从事主营业务活动取得的收入。按照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金融企业的生产经营收入,是指金融企业在销售商品、提供劳务及让渡资产使用权等日常活动中所形成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具体而言,是指金融企业提供金融商品服务所取得的收入,主要包括利息收入、金融企业往来收入、手续费收人、贴现利息收入、保费收入、证券发行差价收入、证券自营差价收入、买人返售证券收入、汇兑收益和其他业务收入。但金融企业生产经营收入不包括为第三方或者客户代收的款项,如企业代垫的工本费、代邮电部门收取的邮电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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