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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调整及案例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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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7500591942
  • 作      者:
    盖地, 陈珩主编
  • 出 版 社 :
    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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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推荐
  本书以我国现行税法与新会计制度和财政部最新颁布的会计准则等为法规依据,完整、系统地阐述企业的纳税调整;既有法规依据,又有具体操作方法;以PPT的形式表述,形象直观,便于理解。该书旨在了解我国现行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法及相关规定与新会计制度的差异,正确进行所得税的纳税调整,降低企业税收风险与税收成本,实现企业的税收利益。全书深而不奥、简而不俗、精而不玄,富于内涵、清晰易懂,是一本针对财会人员的营养丰富、容易吸收、省时省力、充饥解渴的快餐读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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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盖地,1945年生于河北行唐,1969年毕业留校任教至今。先后饪天津财经大学(原天津财经学院)财政会计系、会计系教研室主任、系副主任、系主任,1998年起任名誉系主任。财政都会计准则咨询专家,中国会计学会理事。学术委员。中国会计学会会计教育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中国成本研究会理事,《会计研究》、《对外经贸财会》编委;天津市会计学会常务理事。天津市无形资产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海洋大学、河北大学、兰州商学院、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石家庄铁道学院、石家庄经济学院、内蒙古财经学院兼任教授。主要研究方向为财务会计、税务会计与税务筹划的理论与实务,招收财务会计、税务会计s税务筹划方向的博士研究生。

  在《会计研究》、《财务s会计》、《当代财经》、《现代财经》、《财经论丛》、《财会通讯》、《税务与经济》、《中央财经大学学报》、《中国财经报》、《中国税务报》等多家报

  刊杂志发表论文160余篇。近五年编著、主编并出版:《税务会计》、《中级财务会计》、《增值税会计》、《财务会计学》、《所得税会计》、《税务会计与纳税筹划》、《政府会计》、《事业单位会计》、《税务与税收会计》(财政部“十五”全国招标统编教材)、《税务筹划》(教育部“十五”国家级规划教材)、《税务会计与税务筹划》、《税务筹划理论与实务》、《税务会计研究》(研究生教材)。曾获国家税务总局、天津社科院、中国会计学会、天津会计学会等优秀论文、教材成果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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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本书背景:进入新世纪后,随着《企业会计制度》、《金融企业会计制》、《小企业会计制度》以及相关会计准则的陆续颁布(或修订)并实施,会计制度与现行税法的差异日益突出;为此,国家税务总局于2000年颁布了《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2003年4月24日颁布了《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5号)等有关规定;2003年10月20日,财政部与国家税务总局联合颁布了《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问题解答(三)》(财会[2003]29号)。《通知》明确了国家税务总局对企业执行新会计制度后,有关涉及所得税的交易或事项的税收政策,力图缩小税法与会计制度的某些差异(如承认会计制度对融资租赁的界定、坏账准备的计提依据趋同),但还是重申税收的某些原则(如可确知性原则等),凡会计制度中有违税收原则的规定,必须定期进行纳税调整。《解答(三)》则是财政部与国家税务总局就税法与会计制度的差异达成的 “共识”——纳税调整及其操作方法。但《解答(三)》并非纳税调整的全部,仅仅是部分涉税事项的纳税调整。本书根据我国现行有关法规,对企业永久性差异、暂时性差异以及错账三种类型涉税事项的纳税调整进行了全面、系统地概括,并以案例说明其具体的调整方法。
  ·本书目的:了解我国现行內、外资企业所得税法及相关规定与新会计制度的差异,正确进行所得税的纳税调整,降低企业税收风险与税收成本,实现企业的税收利益。
  ·本书特点:以我国现行税法与新会计制度和财政部最新颁布的会计准则等为法规依据,完整、系统地阐述企业的纳税调整;既有法规依据,又有具体方法:以PPT的形式表迷,形象直观,便于理解。
  ·本书由我负责进行结构设计、确定编写提纲、撰写第1章,由我的研究生张女老师撰写第2章、陈珩老师撰写第3章与第4章。本书由盖地、陈珩进行总纂定稿。
  ·囿于我们的水平,书中存在的缺憾,敬请不吝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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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1.3.1  永久性差异(续)
  (3)不可扣除的费用或损失。有些支出,财务会计已列为费用或损失,
  但税法不予认定,因而使应税所得高于会计利润。计算应税所得时,应将这
  些项目金额加到利润总额中一并计税。产生的原因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范
  围不同,即财务会计上作为费用或损失的项目,在税法上不作为扣除项目处
  理;二是标准不同,即财务会计上作为费用或损失的项目,在税法上也可作
  为扣除项目处理,但规定了计税支出标准,超限额部分不允许在税前扣除。
  属于第三种类型的永久性差异有两类由于“范围不同”产生的永久性差
  异和由于“标准不同”产生的永久性差异。
  现行由于“范围不同”产生的永久性差异主要有:  (1)贿赂等违法支
  出;(2)违法经营的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3)各项税收的滞纳金、罚
  金和罚款;  (4)各种非救济性、非公益性捐赠和赞助支出。这些项目及其
  金额,在财务会计中可列为营业外支出等,但税法规定不得扣减应税所得,
  要照章计税。
  现行由于“标准不同”产生的永久性差异主要有:  (1)利息支出。会
  计制度规定,不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利息支出可在费用中据实列支,但税法规
  定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高于按照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
  算的数额以外的部分,要作为计税利润。  (2)工资性支出。会计制度允许
  企业的一切工资、奖金全部记人成本费用,但超过税法规定计税工资标准的
  部分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3)  “三项经费”。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应按职
  工实发工资总额计提职工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而税法规
  定分别按照计税工资总额的2%、14%、1.5%计算扣除,超额部分不得扣减
  应税利润。  (4)公益性、救济性捐赠。税法和会计制度都规定此项支出可
  列入营业外支出,但超过税法规定限额的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  (5)业务
  招待费(交际应酬费),会计上列为管理费用,但超过税法规定限额的部分,
  要作为应税利润处理。
  P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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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1.纳税调整的基本概念
1.1 纳税调整的原因
1.2 纳税调整的类型
1.3 永久性差异与暂时性差异
1.3.1 永久性差异
1.3.2 暂时性差异
1.4 应付税款法与纳税影响会计法
1.4.1 应付税款法
1.4.2 纳税影响会计法
2.永久性差异的纳税调整
2.1 企业视同销售的纳税调整及相关会计处理
2.2 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纳税调整及相关会计处理
2.3 企业对外捐赠的纳税调整及相关会计处理
2.4 企业接受捐赠的纳税调整及相关会计处理
2.5 企业债务重组的纳税调整及相关会计处理
2.5.1 以现金清偿债务的纳税调整及相关会计处理
2.5.2 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的纳税调整及相关会计处理
2.5.3 以债务转为资本的纳税调整及相关会计处理
2.5.4 修改其他债务条件的纳税调整及相关会计处理
2.5.5 混合重组方式的纳税调整及相关会计处理
2.6 企业投资的纳税调整及相关会计处理
2.6.1 债权投资的纳税调整及相关会计处理
2.6.2 短期投资的纳税调整及相关会计处理
2.6.3 长期股权投资的纳税调整及相关会计处理
2.7 企业回购本公司股票的纳税调整及相关会计处理
2.8 企业发放一次性住房补贴的纳税调整及相关会计处理
2.9 企业其他特殊收入的纳税调整及相关会计处理
2.9.1 在建工程试运行收入的纳税调整及相关会计处理
2.9.2 售后回购的纳税调整及相关会计处理
2.9.3 技术转让费的纳税调整及相关会计处理
2.9.4 补贴收入的纳税调整及相关会计处理
2.10 企业费用的纳税调整及相关会计处理
2.10.1 工资及三项附加费用的纳税调整及相关会计处理
2.10.2 业务招待费的纳税调整及相关会计处理
2.10.3 保险基金的纳税调整及相关会计处理
2.10.4 总机的管理费的纳税调整及相关会计处理
2.10.5 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研究开发费用的纳税调整及相关会计处理
2.10.6 广告费、业务宣传费的纳税调整及相关会计处理
2.10.7 利息支出的纳税调整及相关会计处理
2.10.8 罚款、滞纳金的纳税调整及相关会计处理
2.10.9 赞助支出的纳税调整及相关会计处理
3.暂时性差异的纳税调整
3.1 采用应付税款法的纳税调整
3.2 采用纳税影响会计法的纳税调整
3.2.1 企业固定资产折旧的纳税调整及相关会计处理
3.2.2 企业计提和实际发生产品质量保证费用的纳税调整及相关会计处理
3.2.3 企业投资收益的纳税调整及相关会计处理
3.2.4 企业资产减值准备的纳税调整及相关会计处理
3.2.5 资产负债表日后发生资产负债表所属期间所售商品的退回的纳税调整及相关会计处理
3.2.6 总案例
4.错账的纳税调整
4.1 年终结算后、汇算清缴前发现的错账的纳税调整
4.2 汇算清缴后发现的错账的纳税调整
4.2.1 多记收入、少记费用的纳税调整
4.2.2 少记收入、多记费用的纳税调整
5.附录
5.1 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5号)
5.2 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问题解答(三)(财会[2003]29号)
5.3 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问题解答(四)(财会[2004]3号)
5.4 《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财会[200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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