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我国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制中,都规定有定期减免税优惠政策。针对这种定期减免税优惠,可以通过适时进行企业清算,重新设立新的企业进行税收筹划。
例如,对利用“三废”等废弃物为主要原料进行生产的企业,当其享受5年减征或免征所得税期满后,适时安排将该企业解散,通过清算结束企业的原有业务,另行注册一个新的企业继续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由于企业的机器设备与员工,甚至厂房都可通过清算转让给即将设立的新企业,故原企业所有者的持续经营不会受到影响。
同时,某些税收优惠政策中,规定有企业最短经营期的规定。譬如,新办生产陛外商投资企业享受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优惠政策的条件之一,就是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投资于上海浦东新区和海南经济特区从事机场、港口、铁路、电站等基础设施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享受所得税“五免五减半”优惠政策的,要求其经营期在15年以上;否则,要求其补缴减免的税款。
对于此类经营期规定如何进行筹划呢?
假设A企业享受减免税期限已满,此时可以通过缩减经营规模,减小税基,少缴企业所得税,待A企业经营期达到销售减免税优惠的年限下限时,再通过清算及时将A企业解散。另外,为保证企业经营的永续进行,缩减A企业经营规模的同时,可以再行注册一个与原企业规模、结构基本相仿的B企业,接替A企业从事生产经营。待B企业的减免税期限也已用尽后,A企业享
受减免税优惠的经营期也应达到。此时,可通过缩减B企业的经营规模,削减税基,同时注销A企业,另行注册C企业接替B企业经营,以实现企业永续经营。当然,在采用这种两个企业交替经营的税收筹划策略,要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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