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国税收事业的奠基人——纪念敬爱的周恩来总理逝世30周年和新中国税收事业创建56周年
一、新中国税制建立的历史背景
新中国的税收制度是在总结老解放区税制建设的经验和清理旧政府的税收制度的基础上逐步建立起来的。
早在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前,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各个解放区已经相继建立了区域性的税收制度。例如,l948年1月,东北行政委员会发布了关税、货物产销税、营业所得税、屠宰税、牲畜交易税等若干税种的条例。从1949年1月起,华北人民政府陆续发布了牲畜屠宰税、薪给工资所得税、进出口货物税、工商业所得税、营业牌照税、临时营业税、房地产收益税、矿业税、烟类税、交易税、印花税等税收条例。
在新解放的城市,由于来不及建立一套比较完整的税制,为了避免税收工作的混乱和停顿(当时在个别城市中也确实出现了盲目停止征税,或者起初宣布免税,后来不得不恢复征税的情况,从而造成工作上的被动),中共中央指示各地,除了苛捐杂税和反动名目的税捐应当立即取消以外,可以暂时沿用旧税法征收,然后逐步进行整理。例如,北京市在解放初期暂时沿用了国民党政府统治时期的20种税捐,即货物税、营业税、特种营业税、所得税、综合所得税、遗产税、矿产税、印花税、契税、营业牌照税、使用牌照税、牙行收益税、屠宰税、筵席税、冷食税、娱乐税、地价税、房捐、旅栈教育捐和汽车季捐(其中有些税种、税目没有开征或者合并征收),税率也没有改变,同时将过去征收的绥靖建设捐、绥靖临时费、守护团捐、城防费、兵役费等所有苛捐杂税和临时摊派项目一律取消。上海市在解放以后首先宣布原有各项国税、市税暂时继续征收,要求各界人民照旧缴纳,然后陆续废除了大量的苛捐杂税。
1949年3月20日,中共中央发布《关于财政经济工作及后方勤务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其中规定:关于财政经济工作的统一问题,应该在分区经营的基础上,在可能与必须的条件下,有重点、有步骤地走向统一。各老解放区的关税、盐税、统税,应当有步骤地分别由中央统一管理。新解放区的税收,应当由各解放区根据中央规定的方针,自行实施,待秩序安定以后,再送中央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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