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一般免税,指仅免除某一特定产销阶段销售上的税赋,其以前各产销阶段累阶的税赋不予退还。所以此类免税项目只有某产销阶段免税的权利,而不享有进项税赋扣抵的权利。完全免税,此即加值税制度中所称之零税率。此种完全免税之行为,不仅交易发生时免征其税赋,其以前各产销阶段所累积之税赋亦得退还,效果等于以零税率课征于此类免税之行为。此类免税只适用于出口及与出口有关之业务,也就是说凡经营出口业务者,其销售之税赋为零,并享有进项税额扣抵(output tax)的权利。
欧盟之加值税亦区分上开两种情形分别规定免税事项。各会员国的免税事项只限于第6号指令上所规定者。一般免税事项规定于第13条,通常为公共利益有关的劳务提供,如邮局服务、医疗服务。这些免税事项不生加值税进项税额扣抵的权利。至于完全免税则规定于第13及第14条。第13条是欧盟各国对欧盟以外的国家出口时免税规定,而第14条则规定欧盟境内各会员国间彼此进出口的免税规定。
第三项 电子商务发展在欧盟造成课征加值税争议
电子商务包含使用信息和通讯科技以履行各种的货物与劳务的交易。因为电子方式的使用,电子商务的形态包括制造和销售有形动产以及劳务。零售商和邮购公司传统上销售及交付实体货物和有形劳务的方式可能转而使用此一新兴的媒介以广告商品及扩展市场。消费者可以利用电子方式来选择、订购商品以及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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