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我国税收制度的演变
新中国的税收制度是在1950年确立的。此后,随着国家政治经济形势的发展变化,我国税收制度经历了一个不断改革、发展变化的过程。研究这一过程,可以对现行税制的来龙去脉有个连贯、全面的认识,并为今后税制的进一步完善明确方向。我国税制的演变可以分为以下几个时期。
一、1950-1978年间的税制建立与发展
(一)1950年统一全国税制
1949年新中国成立之后,急需建立一个全国统一的新税制。在此之前,我国并行着两种不同的税收制度:一是在老解放区仍沿用革命根据地时期制定的税收制度,二是在新解放区暂时沿用国民党统治时期的旧税法。这两种税制相互矛盾,各自又都存在着许多不合理之处,不能适应统一的社会主义国家的征税需要。为了统一全国税政,建立新税制,中央人民政府于1949年11月在北京召开了首届全国税务会议,制定了《全国税政实施要则》,并于1950年1月公布施行。这一要则规定,除农业税外,全国统一开征14种工商税,即货物税、工商业税、盐税、关税、薪给报酬所得税、存款利息所得税、印花税、遗产税、交易税、屠宰税、房产税、地产税、特种消费行为税、车船使用牌照税。新税制的确立,保证了当时国家财政的需要,促进了国民经济的发展,也基本上做到了统一课税,税负公平,从而为我国税制的进一步发展和建设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二)1953年的修正税制
从1953年起,我国进入了第一个五年计划时期,随着形势的变化,出现了原有税制与经济结构、经营方式变化不相适应的矛盾。这次税制修正的内容主要有:①试行商品流通税,即从原来征收货物税的品目中划出一部分产品,将其原来在生产和销售各个环节交纳的货物税、工商营业税及其附加、印花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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